证监会副主席暗示融资融券试点时间推迟

2008年12月17日 8:37 1826次浏览 来源:   分类: 09年以前综合信息

  
  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庄心一昨日在回答本报记者提问时表示,“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试点在规则设计和准备工作中始终关注四个方面:一是积极,二是务实,三是周密,四是力求试点的进程和效果最优化。在这里面,对于最优化的考虑可能会对试点的时间形成一些影响。”
  昨日,庄心一出席了中国社科院主办的“改革开放30年国际学术研讨会”,并在发表演讲之后回答了本报记者关于融资融券试点进展的提问。
  在演讲中,庄心一回顾了证券公司的发展历程,并指出了证券公司发展的特点。他指出,证券公司通过多年的发展、实践和自我反思,结合研究吸取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的教训,经营理念已经有了明显的转变。“必须始终坚持合规经营,必须准确把握自身定位,必须切实加强风险控制,必须持续强化成本管理,必须切实做到资本稳健”,已经成为全行业的共识。
  庄心一指出,在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伴随着证券公司的诞生发展,对于证券公司的监管工作也经历了一个从分散到系统,由混业到分业,在实践中不断发展的过程。在此期间,各监管主体积极探索,认真总结,深化认识,完善规则,一步一步地推进了我国证券公司监管体制的建立和健全,推进了证券监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庄心一说,通过监管实践,特别是经过前几年证券公司综合治理的严峻考验和深刻反思,证监会进一步深化了对有效监管的认识。这主要体现在六个方面:一是加强基础性制度的建设是有效监管的前提;二是严格执法,保持足够的监管压力是有效监管的核心;三是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套是有效监管的保障;四是健全的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是有效监管的基础;五是确保监管信息的真实完整和风险量化监控是有效监管的关键;六是促进证券公司做大做强是有效监管的标志。
  庄心一表示,在长期实践、探索的基础上,对证券公司实施有效监管的基础性制度已经基本形成。一是独立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资管制度。目前,证券公司的客户资产,几乎都实现了第三方托管。这在制度上保证了客户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防止公司的风险扩张为客户的风险。
  二是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预警与监管制度,核心是要把证券公司的经营风险控制在自有的净资本的覆盖范围内。通过业务风险准备金的调整,间接的调节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
  三是以适当性为内容的投资者保护制度。它要求证券公司如实披露信息,向客户提供适当的产品和服务,使客户的风险认知和风险承受能力能够相适应。同时,设立了投资者保护基金。当证券公司出现破产、退市等情况时,能够按政策收购破产证券公司的客户债权,主要是个人的债权和正常客户交易的保证金。
  四是以自我约束为主的内部合规管理制度,明确了公司合规义务,健全了其内部合规制度,设立了合规组织体系,实施与合规管理实际状况密切互动的监管措施。相对来说,自我管理能力越强,自我管理的能力越好,受到的监管就越小,自主管理的空间越大。
  五是鼓励创新的监管制度。该制度从2004年开始明确,到现在逐步完善。只要不与法律法规冲突,在风险可控,可测,可承受的前提下,证券公司可以根据市场的需要,客户的需求和自己的能力探索新的产品、业务和服务。但创新方案,需要业内的专家做出一定的评价,进行风险论证和风险控制配套措施的评价,按照先试点、后推出的原则,实施创新,同时注重保障创新与风险控制的均衡。
  第六,配套互动的违纪违规行为惩戒制度。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让违法违规者付出相应的代价。
  第七,作为常规监管的重要基础性作用之一,建立了以净资本为基础,以风险管理为核心,以合规程度为依据,以市场准入和监管措施为手段的分类监管制度,让好的公司获得更大的空间,让弱的公司或者是差的公司受到更多的约束和制约。
  庄心一表示,目前来看,上述这一整套基础性监管制度的确立和实施,在行业风险控制和持续健康发展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在证券公司应对外部环境发生较大变化中,也发挥了重要的保障作用。
  来自监管部门的最新统计显示,截至2008年11月底,全行业106家证券公司,净资本3205亿元,净资产3525亿元,管理客户资产42606亿元。今年前11个月,行业实现净利润433亿元。
  从2003年到2008年,证券公司累计股票承销金额13829亿元,股票经纪金额868784亿元,账户数1.0357亿户。(上述数据是经过账户清理,消除了2000万不规范账户和800万不合格账户后得出的。)

责任编辑:LY

如需了解更多信息,请登录中国有色网:www.yujingqiu.com了解更多信息。

中国有色网声明:本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
凡注明文章来源为“中国有色金属报”或 “中国有色网”的文章,均为中国有色网原创或者是合作机构授权同意发布的文章。
如需转载,转载方必须与中国有色网( 邮件:cnmn@cnmn.com.cn 或 电话:010-63971479)联系,签署授权协议,取得转载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有色网或非中国有色金属报)”的文章,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构成投资建议,仅供读者参考。
若据本文章操作,所有后果读者自负,中国有色网概不负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