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界关注成品油定价机制细则:或10天一调

2008年12月09日 8:57 1312次浏览 来源:   分类: 09年以前综合信息

  
  燃油税和成品油定价改革之案公开征求意见后,多位业内人士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表示,成品油价改方案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中的“定价机制”,应会有更多细则。
  有观点认为,我国的成品油零售价可以实行至少隔10天浮动一次的做法。同时,我国成品油价与原油价格接轨的方式,可以同布伦特等三地原油联动来进行调整。
  油价至少10天一调
  意见稿就“定价机制”提到了“最高零售价”:将现行汽、柴油零售基准价格允许上下浮动改为实行最高零售价格;最高零售价格以出厂价格为基础,加流通环节差价确定,并将原流通环节差价中允许上浮8%的部分缩小为4%左右;国家将继续对成品油价格进行适当调控。
  知情人士称,成品油定价机制或许可以采取“最高零售价的调整要相隔10天”的做法;同时,如此前部分媒体报道的那样,实行“一个月内、三个月内的成品油最高零售价调整幅度,分别累计不得超过800元/吨和1600元/吨”。
  据该人士分析,实行这样的做法后,“省一级的物价管理部门权限将增大”。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600028.SH,下称“中国石化”)的一位中层告诉本报,如果未来实行相隔10天一调整的方式,就是要做到国内成品油价与海外有控制地接轨。而近日公布的意见稿,确实也体现了“既控制又接轨”的思路。
  不过,也有人士认为,至少10天一调整不一定合适。国金证券刘波说:“我认为成品油出厂价、最高零售价的调整,其基础是原油成本变动达到一定程度。若规定至少要10天的话,贸易商更容易做差价。但有一点可以肯定,我国油价不可能每天都调整。”
  与三地油价接轨
  意见稿中提到:“国内汽、柴油出厂价格以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为基础。”数位接近石油公司的人士表示,或可以布伦特、米纳斯与迪拜三地原油均价为基础,按“5:3:2”的权重来计算。
  上述中国石化的人士分析,这种三地接轨若实行,可以体现考虑问题的全面性。“单个地方的价格容易被一些投机者猜出,从而做手脚,所以不适合;而若按照三地价格计算,就会更平均和合理。”
  2001年我国的成品油定价机制改革,就将之前1998年参考新加坡一地成品油价格,变成了参考新加坡、纽约和鹿特丹三地成品油价格。
  意见稿提出:“国内汽、柴油出厂价格以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为基础,加国内平均加工成本、税收和合理利润确定。”对于其中的“合理利润”,本报曾报道,有业内人士建议以如下方式计算——
  当三地原油均价在80美元/桶以下时,按照5%的加工利润率计算成品油的调价额;到80~85美元时,按照4%的加工利润率计算调价额;以此类推,每5美元降低1%的加工利润率,到100美元以上(含100美元)时的加工利润率为零。
  上述知情人士表示,5%适宜为一个税前利润率的概念;同时,三地均价超过130美元后,国内成品油价格或可另行确定。

责任编辑: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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