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地于民——中铝广西分公司土地复垦纪实

2009年03月24日 15:33 11381次浏览 来源:   分类: 铝资讯

破解平果铝用地困局
  自投产以来,平果铝的生产能力节节攀升,生产规模由年产氧化铝30万吨提升至180万吨。截至2008年底,矿山累计向公司提供合格铝土矿1732.3万吨。
  这是个不小的成绩。然而,平果铝领导班子从繁荣中看到了危机。如果沿用传统的采矿用地模式,一方面随着生产规模扩大,矿山征地量越来越大;另一方面随着复垦的推进,企业所拥有的土地越来越多,需要花费巨额成本巩固复垦成果。长此以往,平果铝将不堪重负。
  “平果铝在露天采矿过程中就已着手进行土地复垦,待采矿结束后立即复垦为可耕种的土地,复垦后的土地属于企业。然而,长久来看,企业缺乏耕种的动力和条件,并不适合做这些土地的主人。与此相反,当地农民愿意耕种土地而不得。” 瞿向东道出了当初的困惑。
  走一步,看百步。平果铝的领导班子一致决定,除了要固本强基,平果铝还必须谋划更长远的未来,“企业要发展,必须在实现义务的同时不被捆死。”既然症结在于复垦后土地的归属,能否将其还给当地农民?着眼于“还地于民”的思路,平果铝开始探索破解采矿用地困局的新模式。
  平果县人民政府、中国铝业广西分公司联合调查研究,于2002年2月提出平果铝土矿采矿用地供地方式改革方案,并上报国土资源部审批。2004年12月,国土资源部对《平果铝土矿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项目》方案进行讨论和研究。次年7月1日,国土资源部同意平果铝设立采矿用地供地方式改革试点,土地权属不发生改变,土地复垦后还地于原来的村民小组,复垦后土地的用途不变;以复垦成耕地为主要目标,平均不低于70%;工程复垦由企业完成,生物复垦由当地群众实施;最大限度地保住农民利益,给农民的补偿标准与征地标准一样;土地出让金等让利于企业;复垦不足部分实行征收。
  用地方式的转变对推动平果铝复垦事业发展有何裨益?瞿向东说:“首当其冲的是,大大降低了企业的复垦成本。采用征用土地即临时用地方式采矿,企业主要承担在采矿征用(临时用地)期和复垦期间对农民的损失补偿及土地工程复垦责任,并对复垦面积不足部分作出相应的补偿,减轻了其他不必要的额外负担。采矿后复垦还地,也免除了企业在土地复垦后雇佣劳动力进行耕作,有利于合理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和地方的经济发展。”
  “实行新的采矿用地政策后,企业复垦压力是否更大?”记者问。瞿向东表示:“地是从农民手中租来的,必须限期归还。按照新制度,如果企业不能及时复垦采空区的土地,不仅要付给农民更多补偿费,还需向有关部门缴纳罚款。这就迫使企业在采矿的同时,必须对采空区的土地进行复垦,使采空区的土地资源迅速恢复为利用状态。目前,平果铝的复垦周期已缩至2年。”
  “除了速度要快,工程复垦的质量关也把得更严了。作为复垦地的主人,农民比谁都更关心工程复垦的质量。反过来,企业实施工程复垦的标准越高,就越有利于调动农民种地的积极性。”
  复垦关系到企业未来的发展,瞿向东给记者算了一笔账:“过去复垦后的土地作为企业的固定资产,不许经营。现在采用临时用地方式,补偿给农民的费用都通过成本消化了,无疑将提高企业的资产运转效率。采取租地方式,产品成本提高了,也迫使企业加快技术进步、管理进步,消解成本提高的压力。”
  在2008年中国矿业循环经济论坛上,瞿向东详细介绍了平果铝“临时用地,还地于民”的采矿用地供地新方式。与会代表纷纷表示,平果铝用地方式改革探索,因地制宜,符合企业发展需要。其中,征用土地(临时用地)申报、审查、供地、复垦、验收、还地、占补等工作的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扩大类似采矿用地供地方式改革和制定相关法规政策提供了经验。
  “摸着石头过河,目的是为了架桥,而不是让后来者继续摸着石头过河。”瞿向东这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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