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贼专偷铜条和铜芯电缆线触犯刑律

2008年01月22日 0:0 4609次浏览 来源:   分类: 铜资讯

        1月22日,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郑世良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郑世良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宣判后,被告人郑世良表示服判。
        2006年10月7日零时,被告人郑世良窜至苏帕河朝阳电站厂房,盗得14根软连接铜条,后藏匿于自家经销店,并以每斤30元的价格,卖给一个不知名的废品收购人,得赃款2100元。经龙陵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4186.68元。
        2006年10月14日,被告人郑世良再次到苏帕河朝阳电站厂房偷盗,盗得5根软连接铜条,后因被人发现未果。
        2006年11月21日凌晨2时,被告人郑世良又一次到苏帕河朝阳电站厂房偷盗,当盗得41米铜芯电缆线准备逃离时,被电站保安当场抓获。经龙陵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3241.46元。
        龙陵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世良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郑世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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