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简化监管 对大型铜冶炼开展加工贸易试点
海关总署:顶住金融危机压力 支持加工贸易企业
2010年01月21日 8:58 4530次浏览 来源: 海关总署网站 分类: 铜资讯
20日从海关总署获悉,截至2009年年底,我国有从事加工贸易企业12.6万家,与2008年企业规模基本持平。这表明在金融危机中首当其冲的加工贸易企业在各方的支持下,顶住了压力。
加工贸易占我国外贸的半壁江山,加工贸易直接从业人员在3000万至4000万人,约占我国第二产业就业人数的20%。海关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全力帮助加工贸易企业渡危机,为保增长、保就业、保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首先,海关会同相关部门对加工贸易政策措施作出了一系列调整,为加工贸易企业雪中送炭。按照国务院“保增长”的要求,海关暂停了占当时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总数的94.5%的商品的“实转”政策,极大缓解了企业的资金压力。同时,海关及时下发了配套措施,保证了政策调整与海关执法的有效衔接和平稳过渡。海关还再次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不属于高耗能高污染的产品以及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79项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商品的禁止方式进行了调整。此外,海关对符合铜冶炼行业准入条件的大型铜冶炼企业开展加工贸易试点。允许符合标准的七家大型铜冶炼企业开展进口铜精矿、出口铜及铜产品加工贸易业务,促进了有色金属工业健康发展。
海关还创新监管模式,优化海关监管服务。比如针对外需萎缩,加工贸易企业出口困难,海关率先提出政策建议,改变以往严格限制加工贸易内销的政策为鼓励加工贸易内销,并把加工贸易内销征税缓税利息率由6.12%调低为0.36%,进一步简化加工贸易内销手续,允许信誉良好联网企业“多次内销、一次申报”,为鼓励加工贸易内销出实招。海关创新服务外包海关监管模式,开展保税监管试点,积极支持和推动从事国际服务外包产业健康发展,实现加工贸易由货物贸易到服务贸易的转型升级。海关同时明确了加工贸易企业搬迁过程中剩余料件结转、不作价设备结转以及维持原有管理类别的问题,支持和方便了加工贸易企业的搬迁转移。为解决企业季节性生产、设备能力不足、劳动力优化等方面面临的困难,海关出台措施予以有效解决,方便了企业开展外发加工业务。对飞机、船舶加工贸易制造企业,海关进行飞机、船舶行业保税加工监管模式试点,支持我国飞机、船舶行业健康发展,特别是为中西部地区的飞机制造企业创建了更为便捷的保税加工监管模式。优化和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管理,目前,已在北京、青岛、合肥、汕头等海关开展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电子化管理成功试点。
责任编辑:刘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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