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推重组兼并 国资委下放国有产权转让审批权

重组并购步骤简化

2010年02月25日 8:58 2157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更多政策解读

  2月25日消息  国资委24日公布《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根据这一通知,央企内部的国有产权协议转让审批权被下放到了央企手中,无需再上报给国务院国资委审批。在央企重组地方国企方面也“减掉”了地方国资审批这一环节。但涉及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并没有 “松口”, 仍需按照此前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分析人士表示,新规定利好央企主辅分离改革,有助于推动上市公司重组。
  通知明确了央企内部、央企之间、央企与地方国企之间国有产权协议转让的操作细则。据相关权威人士分析,这一通知与此前的相关规定相比,协议转让范围并没有变化。
  通知指出,中央企业在本企业内部实施资产重组,符合此前下发的《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的境内企业协议转让事项的,由中央企业负责批准或依法决定,同时抄报国务院国资委。而此前,这部分国有产权协议转让的审批也是需要经过国资委的。为规范国有产权协议转让,国资委在2006年曾下发《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当时的规定是,央企进行国有产权协议转让需报给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地方国企则需经过省级国资委审批。
  根据通知,中央企业在本企业内部实施资产重组,转让方和受让方均为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境内子企业的,转让价格可以资产评估或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准确定,且不得低于经评估或审计的净资产值;转让方或受让方不属于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境内子企业的,转让价格须以资产评估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准确定。
  相关分析人士表示,央企内部的国有产权协议转让审批权被下放到了央企手中,将有助于推动央企主辅分离改革。
  通知还特别指出,其中涉及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上述权威人士指出,上市公司均为股份公司,按照这一规定,上市公司国有产权协议转让仍然延续老的办法。即根据2007年6月国资委、证监会联合出台《国有股份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审核工作由国务院国资管理机构负责。
  随着国有资产重组进一步深入,近两年,央企内部及央企之间股权转让渐多起来,2009年,最有代表性的一起上市央企转让为东安动力股权转让。整个转让包括两步:第一步,中航工业集团内部股权置换,即同意中航工业集团以所持有中航光电43.34%的股权置换中国航空科技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为中航工业集团)持有的东安动力54.51%股权。该事项除需经过公司内部审批外,还需经国务院国资委批准。第二步,央企之间股份转让。中航工业将东安动力股权划转到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控制的中国长安。股权划转完成后,中国长安将成为东安动力的控股股东。此次股权划转事项需经国务院国资委批准。按照新的股权转让通知,东安动力股权转让仍需国务院国资委批准。


  并购步骤简化
  此外,通知规定,中央企业之间、中央企业与地方国资之间协议转让仍需由中央企业报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后实施。不过,以前央企与地方国企之间重组,往往需要从地方到中央层层报批,而新规定实际简化了步骤,这也有助于推动上市公司重组。2009年,央企并购重组地方国企掀起高潮。比如:大唐发电购渝能集团,以及银河动力、保定天鹅等公司相继披露因大股东股权由地方国资无偿划转至央企。以湖南省国资委控制的银河动力国有股权划转至央企中国兵器工业集团为例,该重大重组事项除走企业内部程序外,还需经湖南省国资委及国务院国资委的批准。按照新办法,央企重组地方国企可以“省却”地方国资的审批。

责任编辑:lz

如需了解更多信息,请登录中国有色网:www.yujingqiu.com了解更多信息。

中国有色网声明:本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
凡注明文章来源为“中国有色金属报”或 “中国有色网”的文章,均为中国有色网原创或者是合作机构授权同意发布的文章。
如需转载,转载方必须与中国有色网( 邮件:cnmn@cnmn.com.cn 或 电话:010-63971479)联系,签署授权协议,取得转载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有色网或非中国有色金属报)”的文章,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构成投资建议,仅供读者参考。
若据本文章操作,所有后果读者自负,中国有色网概不负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