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周中枢建议矿产资源向有责任感企业倾斜

2010年03月05日 10:24 4386次浏览 来源:   分类: 铜资讯

       案由:关于完善矿业权市场建设、将矿产资源配置向具有社会责任感企业倾斜的提案
  提案人:周中枢
  内容: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将保持在高位。为解决矿产资源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形成的瓶颈约束作用,我国一直实施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的资源战略。尤其是近期来,面对新的形势,国家提出了更加注重立足国内保障资源供应的战略路径,这具有重要战略意义。但是,如何落实好立足国内的战略部署,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尤其是在重要矿产资源配置过程中,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矿产资源的配置过程其实就是矿业权(探矿权、采矿权)配置的过程,由于我国采矿权的配置实行探矿权人优先取得制度,因此,矿业权配置的主要问题集中在探矿权的配置上。探矿权配置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探矿权申请人门槛低,导致探矿权被一些不具备相应投资能力、不具有地勘技术基础的企业占据,探矿投入无法保证,更谈不上实现找矿突破;二是“圈而不探”,一些探矿权人申请到探矿权并不是要开展地质找矿,而是进行炒作矿权,倒买倒卖,牟取暴利,对矿业权市场形成巨大危害;三是“以探代采”,有些探矿权人以地质探矿之名,行采矿之实,这是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四是一些重要成矿区带上可能形成大型矿的资源区块,在探矿权配置过程中,被人为割裂成一个个小矿权,将本可以通过整装勘查形成世界级矿山的大矿山资源,被割裂成一个个小矿,不仅在探矿阶段无法实现整装勘查,而且在进入开发后,导致超层越界开采、浪费资源、低水平重复建设、破坏环境、安全事故频发等突出问题。在目前国内矿业发展阶段下,如果进入矿山开发后,再行资源整合,难度大、成本高、问题复杂。这些问题从根本上限制了地质找矿的正常开展,一些有实力、有能力的找矿单位,却苦于拿不到探矿权,极大限制了国家通过加大地质找矿力度提高资源保障能力的战略实施。
  这些问题已经引起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近年来,开展了一些有针对性的整治措施,取得了积极效果。但是,分析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根源于我国矿产资源法律法规部分内容已经不能有效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有必要在某些方面进行改进。建议国家在矿业权配置过程中,将矿业权向具备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倾斜,并在矿业权出让、转让及相关方面建立必要的配套政策。具体提出以下建议
  (一)建议国家明确把矿业权优先配置给具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并建立相应的配套机制
  在利益的驱动下,有些企业不择手段获得矿权,拿到后主观上不履行责任或者根本不具备履行责任的能力,导致上述问题的发生。建议国家矿政管理部门应该明确,将矿业权优先配置给具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并建立矿业权人的社会责任感动态评价监管体系,主要包括:首先建立矿业权申请人的社会责任感评价体系,矿政部门据此对矿业权申请人进行社会责任感评价,社会责任感方面合格者优先获得矿业权配置。社会责任感评价指标可以从过往业绩、找矿经验、投资资金、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方面综合考量建立。尤其对于整装勘查等大型重要地质勘查项目,更需要对矿业权人的社会责任感水平进行评价,以确保重要矿产勘查的质量和效益。其次,加强对矿业权人的社会责任感水平的动态评价,对矿业权人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进行动态监督评价,作为在矿业权配置过程中考量的主要依据;可以将其纳入矿业权管理的全过程,逐步形成矿业权人自我约束的良性机制。虽然这项工作的完成需要付出艰苦努力,但是对于促进我国矿业长远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可以在有条件的地方局部试点,逐步摸索完善后推广。
  (二)建议国家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矿业权交易机构
  当前随着矿业权市场改革的不断深入,一些复杂的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主要表现在:矿业权一级市场发展不均衡、规则不一致、政策不协调、监管不到位。矿业权二级市场登记确权、清算转让等关键环节缺位,信息披露技术标准不一致,基本形不成二级市场。由于相关法律规定不同,矿业权人以转让矿业公司股权方式逃避转让审批的矿业权“隐型”转让十分突出。已建立的有形市场发展不规范,在运行体制、功能、业务范围、收费标准等方面各行其是,在税费征缴、收益分成、税费使用等信息不对称。建立国家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矿业权交易机构势在必行。
  国家级矿业权交易机构是国家矿业权及矿业公司股权交易的法定场所,为矿业权和矿业公司股权交易提供场所和交易设施,其定位为国家矿业权市场的组织管理机构。通过国家级矿业权交易机构的设立,建立国家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矿业权交易体系,规范矿业权出让市场,培育、显化矿业权转让市场,实现矿业权出让市场与转让市场统一,场内市场与网络市场同步,矿业权市场与矿业资本市场融合,市场与法律、经济、行政监管有序运行。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找准矿业权市场定位,健全交易机构的市场功能,以保护投资人利益为原则,以交易机构市场准入资格认定制度为基础,有效防范市场风险,促进国家矿业权市场健康发展。
  (三)建议发展、探索矿业资本市场
  目前,我国矿业领域中风险勘查市场、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并且缺乏有效的市场风险控制方法和手段。矿业是资金密集型产业,矿业的持续发展需要强大的资本平台,参照国际发达矿业国家做法,我国应该大力发展、探索建立矿业资本市场。一是建立矿产风险勘查资本市场。矿产风险勘查投融资市场在勘查“五要素”中居于关键地位,是联结政府和企业的纽带,是矿业权市场有效运作的必要和充分条件。二是将矿产风险勘查资本作为风险资本和创业资本对待,在资本和金融市场较为成熟的中心区开展试点。三是勘查类公司在创业板市场上市。在发行条件方面,针对勘查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定量标准和定性规范要求。指定专门的勘查公司上市条例,设置专门的矿业板块。支持矿产勘查公司私募,不作为非法集资对待。制定专门的矿产勘查公司会计准则,完善矿产勘查信息披露制度。可以考虑依托矿业权交易市场,采取先行先试办法,试行摸索经验,完善制度建立的基础上逐渐推广。

责任编辑:ho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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