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港合作利好清远再生金属 可借助港金融优势
2010年04月13日 10:32 21908次浏览 来源: 南方日报 分类: 再生金属资讯
■配套服务
为港资提供良好的司法环境
清远市中级法院民三庭是该院审理涉港商事案件的部门,记者了解到,民三庭近年来受理涉港案件分别为2005年1件,2006年15件,2007年16件,2008年19件,2009年16件(含清城区法院9件),总体上呈上升趋势。
在受理的涉港商事案件中,也呈现出多样化,有常见的借款合同纠纷、有保证合同纠纷、合伙结算纠纷、拍卖合同纠纷、股权转让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代位权纠纷等。2009年,全市一审涉港案件总争议标的约6000万元,其中案件最大的争议标的约4300万元。
庭长梁红斌介绍,清远市中院获得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后,院领导高度重视并作出重要部署,同时,承担涉港案件审判职责的法官也加强学习,努力探索。
梁红斌说,涉港民事诉讼的特殊性,使其在管辖、送达、期间等方面有特别规定。该庭在审判中,严格遵守这些规定,使审判行为有法可依,使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落到实处。梁红斌认为,近年来涉港案件的逐年增多,说明清远市与香港的投资和贸易活动日益活跃,涉港商事活动对清远市经济发展影响的广度和深度进一步加强。随着港清商事活动的活跃,也必将产生更加复杂的经济关系和法律关系。
今年2月,清远市中院相关负责人参加了全省的涉外商事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除了珠三角城市的中院代表外,省法院还特指定清远、湛江、汕头三个中院的代表参会。”在会上,省高级法院提出,对涉港商事案件的审理,要树立精品意识,打造精品战略。
“甚至连法官的言行举止都包括在内,不能让当事的任何一方感受到不公正待遇。”梁红斌说,这种“精品战略”包含很多内容。比如,在送达程序上,要求凡未被合法送达的不得开庭,不得口头通知代替传票;严格审查证明当事人涉讼主体资格的材料和诉讼委托手续,严格审查域外形成的诉讼证据,严格进行庭前证据的交换;庭审严谨认真,判决书要求说明严谨透彻并后附上法律条文,使当事人对中国大陆法律有一个清晰透明的了解。
梁红斌表示,作为审理涉港商事案件的民事法庭,一定要有大局意识,要求审判人员必须精业务、识大局、善调解,确保港商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清远中院要求承担涉港案件的法官要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除强补涉外审判的业务知识外,还要求法官自觉加强对涉外商事法学(如《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等)相关知识的学习。调解过程中,紧紧依靠当地党委,加强和政府有关涉港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必要时邀请有关部门一起,来对涉港案件进行调解,达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小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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