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协议不能代替劳动合同

2009年05月25日 11:7 1342次浏览 来源:   分类: 人才资讯

  5月22日下午,由本报与省律协共同策划的第101期“公益律师”进社区活动开设高校普法讲座,为即将踏上工作岗位的江西工业贸易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们宣讲《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并现场答学生提问。“公益律师”提醒学生,虽然劳动合同法约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讨要双倍工资,但若无劳动合同,日后发生纠纷往往很难维权。

  就业协议是否等同于劳动合同?

  经贸系潘小丽:临近毕业,由学生、学校、用人单位三方签订的就业协议,是否等同劳动合同,受劳动法保护?

  省律协农民工维权指导中心律师王惠:就业协议并不等同劳动合同,也不能替代劳动合同,作为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的凭证。因此,双方若因就业协议的内容发生纠纷,双方只能依据《民法通则》来解决问题,但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也可视为未按法律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实习生没有劳动报酬,有依据吗?

  工艺系唐诗祥:实习期间,学生付出的劳动并没有得到相应的劳动报酬,实习单位的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据?

  省律协农民工维权指导中心律师欧阳承惟:根据法律规定,实习是学校教育的延伸,实习者的身份还是学生,而不是劳动者,因此劳动报酬可有可无,主要由学校、实习者、实习单位三者进行约定。

  也就是说,若实习单位提供一定的工作环境或指派专人传授技能,指导实习生深化巩固所学理论知识,提升实践能力。那么,此类实习是作为学校教育的延伸,也并未产生劳动价值。但如果实习生的确在实习单位产生了一定的劳动成果,而此类工作岗位也是该单位必须聘请其他工作人员才能完成的,那么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该岗位的同等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应聘递交的作品被采用,有报酬吗?

  工艺系陈小青:求职过程中,很多同学将自己的设计作品随同个人简历,递交给应聘单位。若作品被应聘单位采用的话,单位该不该支付报酬?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万建雄:此问题可分为两种情况,若求职者在未被用人单位聘用的情况下,单位采用求职者递交的作品,则侵犯了该生求职的权益,学生可通过司法诉讼途径,向单位寻求赔偿或要求其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若求职者已被该单位录用,作为用人单位的员工,若作品被采用无报酬,则可根据《劳动法》或是申请仲裁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mq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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