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再生资源产业发展现状与存在问题

2009年05月31日 10:3 13619次浏览 来源:   分类: 再生金属资讯


  2.4 废物进口政策不明确,配额管理尚需完善
  对废料进口管理以及沿海地区再生资源产业发展,受舆论左右,出现政策摇摆情况。1996年由国家环保总局等五部委局联合颁布的《固体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加强“七类”废物定点企业管理和配额制。七类废物是我国铜、铝等有色金属的主要来源,但拆解过程中易造成污染,实行定点审批制度,要求拆解加工企业具备一定条件,出发点是好的。但不顾生产能力,只给每个企业每年5000t进口指标,留下指标倒卖和“寻租”空间。由于进口废物体积大、附加值较低,运输超过200km基本无利可图。内地企业申请的指标大多卖给了沿海企业,滋生出一些指标“倒卖”专业户,还增加管理部门与地方的矛盾。
  另一方面,我国家用电器和机电产品出口企业面临发达国家要求回收报废产品的挑战。据中国机电出口商会估算,欧盟《关于报废电子电器设备回收指令》(WEEE)和《关于在电子电器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RoHS)的实施,中国受影响的电器出口额约为300亿美元,占中国出口欧盟机电产品总值的70%以上。我国相关产品出口企业承担回收责任后,必须解决其回收和加工利用问题,这已经成为十分迫切的课题。
  2.5 法规不健全,废物回收责任不明确
  从总体上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法规不完善。我国只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没有再生资源开发利用的法规,也没有再生资源利用条例。对废弃物主要强调了处理处置,对回收利用在法律上不够明确。如《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强调“五大总成”必须以材料形式回收,虽然对规范报废汽车市场、减少安全隐患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也使蕴含在产品中的附加值全部丧失。当然,如果汽车使用过度会多耗油降低能源利用效率,但如果报废汽车只能回炉也不利于资源的高效利用。发达国家根据“谁污染谁处理”原则,实行生产者责任制,回收费用一般由消费者承担;消费者随意丢弃废旧汽车或废旧家电,将会受到经济处罚。我国虽然在有关法律中明确了产品回收责任,但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回收主要由利废企业完成,增加了回收利用企业的生产成本,这也是再生产品价格高于原生产品的重要原因。
  2.6 认识不到位,妨碍再生资源产业的健康发展
  受资源意识、环境意识以及资金、技术、设备、人才、市场等方面的影响,各级政府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技术研发投入不足,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及处理方式处于较低水平。社会上对资源再生产业发展,还存在一些模糊认识。一些可以用作为原材料的废物,如废塑料、旧轮胎等,均看作是“洋垃圾”被限制或禁止进口。再生资源往往被认为是“垃圾”和“破烂”,回收人员受到某种程度的歧视。有人认为在中国发展再生资源产业还为时尚早,有人对“再制造”不了解不熟悉,当商品冠以“再制造”或“再循环材料生产”时,便认为其质量有问题。所有这些,均影响了再生资源产业又好又快地发展。此外,在国家统计体系中,要求统计规模以上企业,但再生资源产业的很大一部分在规模以下,从而导致我国再生资源利用率的失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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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小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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