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生态保证金”制:迟到好过早退
2010年08月03日 9:16 4828次浏览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分类: 节能减排
紫金矿业污染事件余波未了。
8月1日,记者从国土资源部了解到,由国土资源部规划司副司长鞠建华带队的调研组近日前赴山西,进行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方案的调研工作。
一位接近国土资源部的人士对记者表示,此次调研虽是针对即将起草的《生态补偿条例》,但国土资源部也将其作为“紫金矿业事件”之后,如何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一次调研。
上述人士透露,由于一连串的矿山生态环境破坏事件发生,2008年即已出台、但因国际金融危机而延缓执行的矿山生态保证金制度,将全面推行。
目前,矿产资源生态环境补偿资金尚面临“两不到位”的窘境,为解决这个问题,国土资源部正在酝酿一系列的规范矿山生态环境管理的措施,并形成矿产资源生态环境补偿方案。
重推“生态保证金”
近日,在山西平朔安太堡露天煤矿,一支由国土资源部牵头,环保部、财政部、北京大学等专家组成的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方案调研组,仔细查看了煤矿的生态恢复补偿工作。
据山西国土资源厅一位负责接待调研组的人士表示,鞠建华在调研时强调,修复矿山生态环境是矿山企业的义务,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不能因为环境原因讲条件。
中国矿业联合会副会长王家华对记者说,按照现行的管理体制,开矿企业需要向政府缴纳一笔保证金,专户存放在银行,专款专用。如果矿山企业在开矿期间,将矿山环境进行了有效地整治,政府就在开矿结束后将这笔钱归还企业;否则,就要动用这笔钱来治理企业开矿造成的矿山环境破坏。
理论上,矿产资源生态环境保证金的缴纳比例应该达到矿产开发价值的20%左右,才会给矿山企业一定的环境破坏成本压力。
但目前,大部分企业的矿产资源生态环境修复保证金的缴纳比例较低,平均缴纳水平不到10%。如果发生紫金矿业废水污染这样的严重生态灾难,这些钱并不足以完成生态环境修复。
不仅如此,记者了解到,很多地方政府还允许企业随意动用该笔保证金,有的地方政府甚至挪用该笔保证金去做基础设施建设等。
而本来在2008年底即应实施的矿产资源生态环境保证金制度,却因为当时的国际金融危机而被不少地方取消或减缓征收,以作为减轻企业负担的一项措施。
直到紫金矿业污染事件发生以后,矿产资源生态环境保证金制度的实施才重新被提上日程。
记者了解到,随着国土资源部工作力度加大,内蒙、山西等部分地方已逐步开始执行矿产资源生态环境修复保证金管理办法。
内蒙古国土资源厅副厅长赵保胜表示,在内蒙,开矿必须有环境治理方案和缴纳一定比例的环境保证金。目前,该自治区已有54.8%的矿山企业建立了生态补偿保证金制度。
责任编辑:小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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