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资源增值税让企业有苦难言
2010年08月23日 9:51 9477次浏览 来源: 中国经济导报 分类: 再生金属资讯
最近一段时间,记者在各地走访的过程中常常听到基层企业对于执行再生资源增值税的强烈反映。2008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按照这个通知的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增值税免征政策,从事再生资源经营企业必须按增值税条例全额缴纳增值税,给予两年的“先征后返”优惠政策,凡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2009年退税70%,2010年退税50%,2011年将不再享受退税优惠。企业一致反映现行的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与我国发展循环经济、实行节能减排的大政方针相悖,迫使一些企业从利用再生金属为原料返回重新使用原生金属为原料的老路。
难以取得进项抵扣发票,企业税负增加过重
目前,我国国内再生有色金属资源回收的货物源头是居民,拾荒人员,非经营单位的机关团体、学校、部队,小规模废品收购站。这些源头单位和个人都不具备开具发票的资格,连普通发票都没有,怎么还能奢望增值税发票呢?没有增值税发票就不能抵扣进项税,就需要进货单位从零开始上17%的全额增值税,造成企业税务负担过重。
另外,城市里大多数小型废品收购站,回收的废品中主要是旧书本报纸、塑料饮料瓶和食用油瓶,偶尔有一点废铝,比如铝锅、铝盆、铝合金门窗,废铜就很少见,因为上世纪50年代铜制品就已经退出群众的生活领域。
这些小型企业一般是缴纳定额税,虽然他们开不出增值税发票,但许多并非没有纳税。可是,从他们这里购进废旧有色金属的企业,由于得不到增值税发票,就必须自己再从头上增值税,这就是重复纳税了。这也是国家税务机关不希望看到的事情,但是这确实是从2009年以来一直在发生的。
不规范企业潇洒、小企业降税、大企业面临生存考验
笔者遇到许多的正规公司、上市公司,他们说“现在的政策制约了我们,却给不规范的公司、小公司留下活路”。一些不规范的公司收废旧金属没有票,销也没有票,来没票走还没票,甚至连账本也不要,税也不用缴。小型回收企业,不能开具17%的增值税发票,决定了他们不可能与大型的利废企业进行合作,更谈不上退税,他们做不大,但他们的增值税税负只有3%。现行的增值税条例使他们的税负从4%降到了3%,从中也得到了好处。
对于大型回收企业,为了做大做强,只能到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这样大型回收企业所产生的收入无论开票与否,都得按17%的税率计算销项税。但是大型回收企业取得的废旧物资是多渠道的,有来自城乡居民的、个体工商户的、政府机关的、学校的、社会团体的,还有来自各工商企业的。站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角度,大型回收企业除了要考虑自身的经济效益外,还要承担社会的责任,回收企业不能有选择性地回收各种废旧物资,这样大型的回收企业要取得17%的增值税进项发票就变得一点也不现实。原来的利废企业凭回收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就能抵扣10%的进项税,现在的税收政策取消了这一条。因此,利废大户与产废大户直接产生了购销关系,而大型回收公司主要的进项税发票就来自产废大户,这样一来,大型的回收公司不但收购渠道锐减,而且只能收购那些没有进项发票或只有3%税率发票的客户资源,回收企业生存面临严峻考验。
责任编辑:wur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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