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部承接产业转移 不能转污染和落后

2010年09月07日 15:48 5036次浏览 来源:   分类: 节能减排


  《国务院关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近日正式印发,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
  问:《指导意见》制定的基本考虑是什么?
  答:近年来,中西部地区积极主动地承接产业转移,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同时也存在发展环境有待优化、合作机制有待完善、转移秩序有待规范等问题,特别是一些地方在招商引资活动中存在下硬性指标、搞“拉郎配”等不当行政行为。
  《指导意见》提出,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工作,必须坚持市场导向,减少行政干预;坚持因地制宜,加强分类指导;坚持生态环保,严格产业准入。
  必须将资源承载能力、生态环境容量作为承接依据
  问: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重点任务有哪些?
  答:承接产业转移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指导意见》明确了当前6个方面的重点工作。
  一是因地制宜承接发展优势特色产业。从各地比较优势出发,重点承接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能源矿产开发和农产品加工业,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构建现代产业体系。
  二是促进承接产业集中布局。加强统筹规划,合理调整布局,促进承接产业发挥规模效应,培育和壮大一批重点经济区。把产业园区作为承接产业转移的重要载体和平台,防止盲目布点和新的园区热。
  三是改善承接产业转移环境。要打破地方保护,完善承接地交通基础设施,强化公共服务支撑,改善营商环境,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引导生产要素跨区域合理流动,不断增强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主动性。
  四是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产业转移不是简单的复制,更不能转移污染和落后,要坚持把资源承载能力、生态环境容量作为承接产业转移的重要依据,推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大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力度,努力实现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五是完善承接产业转移体制机制。要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和经济体制改革,推动区域合作向纵深发展,鼓励合作共建产业园区,着力消除制约产业转移与承接的体制机制障碍。
  六是强化人力资源支撑和就业保障。把产业转移与劳动力转移结合起来,促进劳动力就近就地转移就业,实现产业、人口向城市集中,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完善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
  对符合条件的开发区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贷款实施财政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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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小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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