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减排大限将至 各地“突击”求过关

2010年10月20日 8:54 6706次浏览 来源:   分类: 节能减排

  亟待法律规范
  拉闸限电、限产停产,在各地冲刺节能减排目标中无疑具有立竿见影的效果。然而,这种带有浓厚强制性色彩的措施能否真正推动产业结构的调整,持续推动节能减排目标的完成,业界多持否定看法。
  在中国人民大学行政法学教授杨建顺看来,一些地方政府在实现节能减排上有点本末倒置,将本应该作为实现产业结构调整的节能减排手段当作了目标。这种强制性的节能减排措施在完成“十一五”阶段的冲刺后,如果不改变经济增长方式,从调整产业结构的角度入手,各地的节能减排效果极有可能出现反弹。而且在限电过程中,一些小企业利用自备的柴油发电机等发电设备提供电力,保持企业的正常运转,这种方式虽然不影响国家对地方节能指标的完成,但是对环境可能造成更大的破坏作用。
  各地为完成节能减排任务,采取一刀切的“拉闸限电”行为,杨建顺说:“有违法的嫌疑。政府在采取拉闸限电行为时,如果没有对居民进行充分告知,对居民造成的损失要承担赔偿责任。对不在调整范围内的企业采取一刀切的行为造成的损失也应当予以补偿。”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能源法专家肖国兴在此前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拉闸限电’的出现绝不是偶然的,相反有其必然性。不需要支付谈判成本,政府单凭命令就能直接剥夺用户或消费者对能源的消费,且具有规模效应,对节能降耗指标的实现能立竿见影。和调整产业结构与能源结构相比,‘拉闸限电’更具有行政效率”。
  一方面是各地政府为了达成目标采取“一刀切”的限电限产突击行为,一方面又是一些地方政府先前没有严格执行国家的调控政策,而是出于地方经济增长的需要,对高污染、高耗能企业采取保护措施。
  据了解,早在2007年,国家发改委先后还出台一系列电价调控政策,比如,2007年取消电解铝行业电价优惠,对八类“两高”企业实施差别电价政策,然而这些政策也并没有落实到位。约有一半的省市自治区没有执行,一些省份还推出了优惠电价。对此,杨建顺认为,如果地方政府对国家规定的必须关停的高污染企业没有采取关停措施,而让其继续生产的话,作为公民,可以就高污染企业对其生产生活造成的损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使危害排除请求权,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的诉权。
  杨建顺解释,对于节能减排,政府应当将目标管理同手段管理结合起来。对政府节能减排所应采取的手段、办法、途径都予以明确规定,这样可以避免一些地方政府采取“拉闸限电”等非常规手段。同时还应该加强监督制约机制的建立。这包括相关部门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还包括公民“危害排除请求权”的顺利行使。

[1] [2][3] 下一页

责任编辑:lee

如需了解更多信息,请登录中国有色网:www.yujingqiu.com了解更多信息。

中国有色网声明:本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
凡注明文章来源为“中国有色金属报”或 “中国有色网”的文章,均为中国有色网原创或者是合作机构授权同意发布的文章。
如需转载,转载方必须与中国有色网( 邮件:cnmn@cnmn.com.cn 或 电话:010-63971479)联系,签署授权协议,取得转载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有色网或非中国有色金属报)”的文章,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构成投资建议,仅供读者参考。
若据本文章操作,所有后果读者自负,中国有色网概不负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