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首个“珠宝玉石及贵金属饰品标识标准”大连出台
2011年01月17日 9:14 9144次浏览 来源: 大连市质监局 分类: 贵金属
关注消费维权证据 新标准“给力”珠宝市场
珠宝玉石、贵金属及贵金属镶嵌饰品均属于贵重商品,其价值直接取决于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对其所售产品的明示担保,亦即标识。据了解,我国目前仅对首饰贵金属的命名方法和标识管理进行了一些强制性规定,而对于珠宝玉石、镶嵌类首饰等的管理规定则散见于一些政策法规、推荐性标准中,实际操作性较差。近年来珠宝市场快速发展,现有的国家标准已无法满足规范珠宝标识的实际需求,新标准呼之欲出。
据市质监局标准化处处长迟传黎介绍,此次出台的新标准《珠宝玉石、贵金属及贵金属镶嵌饰品标识》,整合了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定,首次明确了主石与配饰的概念,并结合辽宁省实际情况,细化了产品标识的内容及标注方法。
“珠宝饰品的标识对于商家来说是明示担保,而对消费者来说就是一种维权的证据了。”迟传黎表示,这些要求标注的内容是强制性执行的条款,必须随同饰品一起交付给消费者。新标准规定,贵金属及其镶嵌饰品应具有包括厂家代号、贵金属材料代号、贵金属纯度(含量)、主石质量等四项内容在内的“印记”;珠宝玉石饰品、贵金属及其镶嵌饰品还应当附“标签”,明确标注饰品名称、珠宝玉石名称、饰品质量、价格、执行标准编号、生产者厂名、厂址、等内容信息;此外,产品合格证明(检验证书)、钻石级别、配件纯度(含量)、使用说明或警示标志以及其他配饰珠宝玉石名称,如果未在印记、标签中予以标注,则应在其他标识物中标注。
对于已经生产的贵金属饰品,标准规定,采取过渡期的办法,要求生产、经销企业在标准发布一年内对产品标识进行清理,“大限”过后,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珠宝饰品不得售卖。据了解,市质监局将于近期在全市范围内举办新标准宣贯培训班,指导商家完善珠宝饰品的标识标注,维护珠宝市场的公正、诚信,避免由于售卖主体概念模糊所带来的纠纷。同时,也为在专业知识上处于弱势的消费者规避消费风险,维护合法权益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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