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堆城钼业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2009年07月10日 9:15 3567次浏览 来源: 上海证券报 分类: 钼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也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2009年6月16日,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钼股份”)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召开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金钼股份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9年7月9日以现场会议方式在陕西省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路46号志诚·丽柏酒店20楼多功能厅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11人,代表股份255688.3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9.24%。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马宝平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代表认真审议了提交会议的两项议案并进行了表决,形成会议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1.原公司章程第二条第二款“公司由金堆城钼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钼集团”)、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钢集团”)、宁夏东方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集团[9.24 0.54%]”)、宝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钢集团”)作为发起人,以发起方式设立,并于2007年5月16日在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公司的营业执照号码为:610000100018555”修订为“公司由金堆城钼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钼集团”)、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钢集团”)、宁夏东方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集团”)、宝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钢集团”)作为发起人,以发起方式设立,并于2007年5月16日在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公司的营业执照号码为:610000100018555”。
2.原公司章程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688,837,000元。”修订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226,604,400元。”
3.原公司章程第十六条第一款 “公司的经营范围:钼矿产品,钼冶炼系列及其环保产品,钼化学系列产品,钼金属加工系列产品,硫矿产品和其它有色金属产品,对外投资。”修订为“公司的经营范围:钼矿产品、钼冶炼系列及其环保产品、钼化学系列产品、钼金属加工系列产品、硫矿产品、硫酸的生产、储藏、运输、销售以及其它有色金属产品的销售,对外投资。”
4.原公司章程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份总数为268,883.7万股。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修订为“公司股份总数为322,660.44万股。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5.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不变。
同意255688.38万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建杨家湾尾矿库项目立项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可持续发展,满足公司长期、连续、稳定生产的需要,同意对新建杨家湾尾矿库项目进行立项,项目总投资10.91亿元,资金来源为企业自有资金。
同意255688.38万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邹凡坤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关于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日
责任编辑:四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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