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十二五”节能减排规划纲要解读
2011年04月28日 14:34 9718次浏览 来源: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分类: 节能减排
巧打绿色组合拳 念活节能减排经
“十一五”以来,福建省根据自身情况,各部门打出组合拳,出台了一系列的调控政策、约束政策、激励政策,为污染减排工作提供了强大的政策引导和支撑。
管用的经济政策对推进污染减排可谓“事半功倍”。省环保厅有关负责人介绍,为鼓励和督促减排落实到位,近年来,福建省实行替代发电和发电量交易政策,在确保全省电力供需平衡的前提下,省经贸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建立替代发电调控和发电量交易平台,并已成为制度化运作的节能减排重要举措,由大机组替代小机组、已脱硫机组替代未脱硫机组,对未脱硫电厂和企业自备电站调减发电量。据估算,此举可减少发电标煤耗约189万吨,减少二氧化硫排放量约3.4万吨。
为落实约束政策,福建省实施脱硫电价同电力企业脱硫“三挂钩”政策。将脱硫电价同脱硫设施投运率挂钩,对脱硫设施投运率达不到要求的电厂,扣减脱硫电价款并处罚款;将脱硫电价同在线监控挂钩,对由于发电企业原因未按期完成在线监控设备安装并与省环保厅联网的,扣减其脱硫电价款。省物价局、环保厅、电力公司每月进行考核,累计对达不到要求的电厂扣减脱硫电价1000多万元,其中对个别电厂在线监控数据不真实问题,按照实际监测脱硫效率扣减脱硫电价款约600万元,起到了警示作用。
与此同时,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运营费同处理效果挂钩。物价、建设、环保部门每月对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进行考核,对出水COD处理合格率低于运行管理标准的,扣减当月污水处理运营费;连续三个月出水COD处理合格率低于运行管理标准的,责令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收回运营主体的特许经营权。建设、环保部门还定期对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营情况进行测评,并将测评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未按规定运行的,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超标排放的,严格依法从重处罚,酌情降低信用等级。
未完成减排任务还将遭遇限批政策。对不按计划完成污水处理厂建设或者管网配套年度任务的市、县(区),福建省发展改革委、国土厅、环保厅暂停当地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设的城建项目立项、用地、环评文件审批,省里不予安排城建类政府性补助资金。对未按要求建成污染集中治理设施的工业开发区,停止审批其区内新建、扩建项目环评文件。2008年以来,福建省共对5个县(市)和1个工业区实行限批。
同时,实施绿色信贷政策,首次将企业环境执法信息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管理系统,一旦企业环保信用等级降低,将被列入黑名单而无法享受金融信贷业务。
省环保厅负责人表示,“这些‘硬政策’既有鼓励性又有约束性,形成了强大的‘约束力’,逼迫企业老老实实减排。”
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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