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回应清华真维斯楼 称捐赠方可依法冠名

2011年06月06日 11:18 1617次浏览 来源:   分类: 其他舆情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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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新闻发言人续梅今日回应了“高校捐赠冠名”问题,表示教育部对此已无审批权力,依据《捐赠法》,捐赠方对其捐赠的一些工程或者项目有可以享受命名的权利。

    中新网5月27日电 据教育部网站消息,教育部新闻发言人续梅今日回应了“高校捐赠冠名”问题,她建议学校充分利用民主渠道,广泛征求广大师生的意见,一定可以找到一种既能够表达对捐赠方的感谢或者进行纪念,同时又能体现学校特点和定位的好办法。

 

    续梅是在教育部今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作出如上表述的。会上,有记者提问:“关于清华大学真维斯楼的命名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的争议,教育部对此有什么看法?”

 

    续梅称,教育部注意到了最近媒体对高校捐赠冠名问题的关注,这也从一个方面体现了社会公众对高校的关心。关于学校校舍和教室冠名问题,1997年,当时的国家教委曾经有过相关的规定,意思是原则上不允许以企业或者个人名字冠名,特殊情况要报经上级部门批准。到了2004年的时候,国务院取消了一批行政许可权,其中也包括对于学校校舍和教室命名的审批权,也就是说教育部门不再具有审批的权力。

 

    续梅介绍,目前如果高校对捐赠的一些建筑物,如校舍或教室命名,主要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捐赠法》中规定,捐赠方对其捐赠的一些工程或者项目有可以享受命名的权利。不论是个人还是企业捐资助学,首先是非常感谢的,至于如何冠名,以什么样的形式来进行冠名,捐赠方和受赠方可以进行商量。另一方面也建议学校充分利用民主渠道,广泛征求广大师生的意见,一定可以找到一种既能够表达对捐赠方的感谢或者进行纪念,同时又能体现学校特点和定位的好办法。

责任编辑:张学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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