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减排考核新增2项国家约束性考核指标

2011年07月12日 11:0 2675次浏览 来源:   分类: 节能减排

  为打造更多“蓝天碧水”,奠定“宜居”环境基础,北京市环保局、市发改委新近联合发布《北京市“十二五”时期环境保护和建设规划》,与“十一五”环境保护规划相比,“十二五”规划重点强调污染减排和整体环境质量改善,在控制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2项主要污染物排放的基础上,新增氮氧化物和氨氮2项国家约束性考核指标,机动车污染和农业污染首次纳入污染减排考核,颇为引人注目。
  《规划》提出到2015年,北京空气质量二级和好于二级的天数不少于292天,“蓝天”比例达到80%;空气中的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苯并(a)芘、氟化物、铅等6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比2010年下降10%左右,臭氧污染逐步减缓。此外,全市不达标水体中化学需氧量、氨氮等主要污染物平均浓度下降5%,地表水断面水质改善率达到10%。
  过去5年,北京污染减排走在全国前列。二氧化硫排放总量11.51万吨,比2005年下降39.73%,削减幅度居全国首位;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9.20万吨,比2005年下降20.67%,削减幅度居全国第二。2010年,全市“蓝天”达到286天,比2005年增加52天。空气中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分别下降36.0%、13.6%和14.8%。然而,北京能源结构调整尚不到位,污染物排放存量大。加上常住人口、机动车保有量、能源消费持续攀升,带来大量的污染物“增量”,环保形势依然严峻,改善难度不断加大。
  北京市环保局有关负责人说,“十二五”时期,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仍是国家考核地方政府的约束性指标,但与“十一五”不同,未来5年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由“十一五”的2项增为4项,大气和水污染物减排指标各增加1项,大气污染物减排指标除“十一五”的二氧化硫外,新增了氮氧化物,水污染物减排指标除原有的化学需氧量外,新增了氨氮。与2010年相比,2015年全市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要分别减少13.4%和12.3%;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分别减少8.7%和10.1%。
  目前北京氮氧化物污染在空气中的浓度比较高,年均值60多微克,高于40毫克以下的全国平均水平。监测显示,机动车尾气对氮氧化物的贡献率为40%-50%。因此北京对机动车污染“痛下杀手”,决定5年淘汰40万老旧机动车,新车在2012年执行国v排放标准,并按地方标准配套供应相应油品。加快新能源汽车研发应用,到明年底示范应用超过5000辆。
  在改善空气质量方面,未来5年,北京城六区将建成“基本无煤区”,将燃煤总量控制在2000万吨以下。限制“三高”产业发展,加快退出落后产能,炼油规模控制在1000万吨以下,水泥生产规模控制在700万吨以下。末端治理上,主要在燃气电厂、大型燃煤锅炉上进行脱氮、脱硝,保留的水泥厂也要实施炉窑低氮燃烧和烟气脱硝治理改造。
  削减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的排放量,最主要的措施,是增加污水集中处理能力,中心城、新城和乡镇,加快上一批污水处理厂,大幅度提高污水处理率。“十二五”北京将完成中心城清河三期、郑王坟等7座污水处理厂建设,中心城污水处理率提高到98%,新城建成区污水处理率提高到90%,重点建制镇实现“镇镇建污水处理厂”,全市新增污水日处理能力达到70万吨以上。
  近年来,群众对噪声污染的投诉居高不下。北京市环保局副局长冯惠生表示,北京将实施更严格的噪声污染治理办法,在城区噪声污染严重路段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实施机动车禁鸣、限速,限制高噪声车辆上路行驶。大力开展声源降噪,分期、分批对既有道路两侧住宅等敏感建筑物更换隔声窗,在部分路段增设隔声屏障,对轨道噪声适时采取隔声防护。此外,研究制定在京销售公交车及其它机动车噪声准入标准,鼓励研发低噪声交通工具。还将扩大铁路限鸣范围,减少火车鸣笛扰民。到2015年,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控制在55分贝以内,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控制在70分贝以内。
  值得注意的是,北京还将加强危险废物监管和医疗废物处置过程监管,保证辐射活动全过程监管,保障首都核与辐射环境安全。《规划》增加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环境管理,新化学物质管理,铅、汞、镉、铬、砷等重金属污染控制,污染场地管理等新的环境管理内容。 而且,农业污染首次纳入污染减排考核,在农村,继续开展环境综合整治,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将成为治污的重点,到“十二五”末,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污染综合治理率达到85%以上;推进生态建设示范工作,再创建一批生态乡镇和生态村。
  《规划》还提出落实目标责任、完善环保法规标准、加大资金投入、加强科技创新支撑、鼓励公众参与和加强区域合作等6项保障性措施,把环境保护从末端治理为主,转变为从源头控制为主。根据《规划》,国家将与北京市政府签定《“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市政府也要与各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签订污染减排责任书。对未完成环境改善或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的区县,实施建设项目环评“区域限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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