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阳春多个政府部门卷入百亿钼矿利益链
2009年08月03日 17:5 9983次浏览 来源: 了望东方周刊 分类: 钼
陈小锋向《了望东方周刊》介绍说,虽然目前并没有掌握宏志公司盗采的证据,但是,宏志公司“严重损害了集体、群众的利益”。
在汇报文件中,阳春纪委指称:宏志公司“以70万元极低的价格非法承包了四个村委会2.2万亩山林,这些山林承包款需610万元,造成了村集体540万元的损失。这批合同必须予以取消。”
2008年7月30日,阳春市长胡海广主持召开的会议决定:宏志公司的四个承包林地合同必须取消,由市纪委牵头联合司法局、法制局、国土局、林业局、工商局做取消合同的前期准备工作。
2008年9月19日,永宁镇政府作出《关于撤销承包合同审批的通知》,但阳江市中级法院此后的判决书说:这类合同本来就不需要由政府审批。因此,无论镇政府是不是撤销审批,都不影响合同效力。
镇政府宣布撤销合同审批后,纪委组织的干部前往4个村召集村民代表大会,要求村民代表表决同意起诉宏志公司要求撤销合同,市政府承担诉讼一切费用。9月27日,法院受理起诉,2009年2月,阳春市法院以4份判决书判定宏志公司与四个村委会的林地承包合同“虽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程序合法,但合同内容损害了村民利益”,判定合同无效。
公平之问
以双底村合同为例,法院认为合同损害村民利益的理由是,宏志公司在该村1000亩的承包款为8万元,但是,2006、2007年可领取生态公益林补偿款1.2万元,50年可以领30万元,30万元远远超过了8万元承包款。
“这违背了基本的经济常识,判决将50年所有的收入全部加起来算成今天的收入。他们认为我必须将未来50年所有的收入,现在一口气全交出去才算公平,却忘了基本的财务利息和机会成本。”宏志公司董事长李明洪说,即便按照纪委向法院提交的审计报告认定的数字,宏志公司每年也亏损2.2万:8.7万(生态林补助款)-70万/50年(承包款)-70×5%(银行同期企业最低贷款利息)-6万(每年管理费)=-2.2万。
北大法学院教授尹田等法学专家则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即便合同显失公平,也只能在一年之内申请撤销。而这批合同已经4年,显然过了时效。因此,仅在程序上,判决存在硬伤。
“我们根本就不准备在山林承包上盈利,目的就是为了探矿少一些阻拦。”李明洪说,宏志公司不是小规模盗采者,目标远大,从现实角度考量,相对于一个大矿山开采来说,宏志公司也必须以合理的承包价格与当地村民处理好关系,否则将来会因小失大。
宏志公司在各个村进行了各种公益捐赠,比如修路、给村委会办公费。“但是我们坚持的原则是:不给个人。”
为了调查宏志公司是否与村支书恶意串通,阳春纪委将两名村支书“双规”。但陈小锋向本刊记者坦承:目前尚未掌握证据。
在一审过程中以及面对本刊记者时,宏志公司代表均提出:既然认为村民利益受到损害,那么村民可以来谈判,公司完全可以增加给村民的承包款。后来,宏志公司甚至表态:总数2.2万亩的这一批合同,除了棠梨村3000亩的合同之外,宏志公司全部自愿退出,所有的投入均不需要赔偿,全部送给村民。宏志公司目的很简单——保住有开采价值的棠梨村地域上的林权。
但是,这样的提议遭到拒绝。纪委不同意。
陈小锋也向本刊记者表示,在其他问题解决清楚之前,没有谈判可能性。这位作风干练的纪委书记确信自己对宏志公司的判断,无论语气还是行动都极为坚定。
利益圈边缘的村民
村民的悲剧在于,他们没有选择。在当前矿业制度下,村民们并不能得到脚下土地的升值收益。矿产属于国家,探矿权、采矿权由国土资源部审批,而探矿权、采矿权招拍挂后的收益也由县级政府、地级市政府和国家分配。目前各省生态补偿款在采矿权招拍挂中占的比例极低,对于当地生态的补偿有待于财政转移支付,往往遥遥无期且效率不高,其最大效果也仅仅限于还原生态平衡。
一座大矿山的发现,对于政府和企业而言,可能意味着巨大的财富宝藏,对于村民而言,则意味着即将到来的满目疮痍。
因此,村民们甚至欢迎宏志公司的到来,因为这个公司至少尊重他们手上的林权。
“矿产是国家的,村里没权卖,这个我们知道。”坡楼村主任麦世财诉苦说,“村里有难处。”户籍人口约2000人的坡楼村,2008年人均年收入约4000多元,经济来源为外出打工、种果树和林地承包款,为修建公共设施,村委会欠了信用社20万元。 因此,坡楼村委会2005年主动邀请宏志公司承包1.5万亩生态林,换取宏志公司投资40万修建水泥路。双方拟定的《承包合同》甚至注明,宏志公司如果采矿,每吨矿石坡楼村委会收取2元“管理费”。现实的利好面前,村民代表大会顺利表决通过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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