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川再生资源经营户签订《废旧金属治安管理责任状》

2011年11月30日 10:30 2451次浏览 来源:   分类: 再生金属资讯


  11月26日,来自临川区140多户再生资源经营户与临川公安分局、临川区供销社共同签订了一份《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责任状》,旨在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
  11月26日,来自临川区140多户再生资源经营户与临川公安分局、临川区供销社共同签订了一份《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责任状》,旨在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
  据相关工作人员介绍,2007年5月以来,随着《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我国实施,国家鼓励社会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再生资源回收业在抚州市快速发展,从业者也不断增加。而随着该行业的发展,一些治安问题也不断暴露,一些新的治安特点开始呈现,对抚州市社会治安的管控带来一定的压力和考验。如一些再生资源回收业乱设摊点、存在不少无证经营;经营者成分复杂,违法犯罪可能混迹其中;相关从业者在开业后不到公安机关备案登记的情况显著增多;从业人员法治意识淡薄,随意收购,不做登记,一定程度上成为窝藏、转移、销赃、诈骗的场所。因此,公安机关和相关管理部门针对以上问题,制定具体措施,加强管理。按照抚州市供销社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建设的要求,临川区负责对全区范围内的回收站点和人员实行“七统一”(即统一规划、统一标识、统一着装、统一衡器、统一车辆、统一管理)管理。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且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向区供销社备案。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非生产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经营者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应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废旧金属收购站点在收购流动人员投售的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必须对出售人身份进行核对中,核对不无误后,方可进行收购。
  据悉,废旧金属收购站点凡未按规定备案、登记违反相关条款的,公安机关可依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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