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对79台燃煤机组“下通牒”
2011年12月12日 10:50 1775次浏览 来源: 中国有色网 分类: 舆情聚焦
氮氧化物减排是国家下达的“十二五”期间各地必须完成减排任务目标的四种主要污染物之一。为确保完成减排任务目标,日前,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向全省燃煤电力企业的79台现役重点燃煤机组下达了烟气脱硝限期治理任务。
按照我省总体控制目标,“十二五”期间,全省20万千瓦及以上在役燃煤火电机组(不含循环流化床锅炉发电机组)全部建成烟气脱硝设施并投入运行,综合脱硝效率达到70%以上;20万千瓦以下燃煤机组实行低氮燃烧改造,并确保达标排放;新建燃煤机组(2011年6月1日后获准批复的)须同步配套烟气脱硝设施,综合脱硝效率达到80%以上;已获批复建设,没有要求同步建设烟气脱硝的燃煤机组,在验收后一年内建成脱硝设施,综合脱硝效率达到80%以上;已接近退役或已纳入国家与省能源主管部门“上大压小”或退役计划,且在“十二五”期间要关停的机组,可暂不建设烟气脱硝设施。
据悉,在确定限期治理的时限时,该省综合考虑了燃煤电力企业发电机组装机容量、锅炉类型、服役年限的不同,考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资源环境条件差异,采取分类限期治理,有序推进的方式进行。
列入省“双三十”重点企业的燃煤电力企业明确一台燃煤机组列入全省脱硝试点,于2012年3月底前开工建设。
其余燃煤电力企业,最迟于2015年3月底前全部建成烟气脱硝设施。
采用循环流化床锅炉技术但达不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的燃煤电力企业,须于2014年底前配套建设烟气脱硝设施。
对未列入全省燃煤电力企业烟气脱硝限期治理名单的燃煤电厂,各设区市可自主下达烟气脱硝限期治理任务。
对列入“十二五”烟气脱硝限期治理和关停计划的机组,限期治理时限滞后于关停计划时限的,按照关停计划时限予以关停;关停时限滞后于限期治理时限的,按照限期治理时限予以关停。
责任编辑:程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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