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临时减征困难企业四项社保费
2011年12月12日 10:53 1821次浏览 来源: 中国有色网 分类: 其他舆情
临时性减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四项社保费,允许困难企业缓缴社保费(最长不超过6个月),困难企业可申报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及培训补贴……
记者昨天从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市人社局、财政局、地税局联合出台了新政帮助企业“过冬”。
新政的全称是《关于明确实施社会保险“五缓四减三补贴”等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简称《通知》)。它将切实减轻企业的负担,有利于稳定就业形势。昨天,记者请人社部门详细解读了《通知》的具体内容。
临时性减征企业一个月四项社保费
“四减”是指临时性减征四项社会保险费。具体是:对依法参加宁波市社会保险、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困难企业和在经济结构调整、转型升级过程中需要大力扶持的企业及其他用人单位临时性减征1个月应由企业(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的缴费。
人社部门提醒,下列用人单位不列入本次减征社会保险费范围:
1、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按国发〔2010〕7号文件规定的十大重点行业淘汰类企业、按国家发改委《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规定的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的企业、列入国家和省、市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企业;
2、金融企业,包括银行、保险、证券、典当、拍卖等企业;
3、电力生产和供应企业;
4、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5、原油生产销售(不含化工加工制造)企业;
6、烟草生产及调拨企业;
7、通讯运营企业。
集中减征工作统一安排在2011年12月份执行。有雇工的个体经营户可参照上述标准和办法执行。需要注意的是,集中减征期间参保人员(含自由职业者、失业人员)的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征,仍按规定正常缴纳。
允许困难企业缓缴一定期限的社保费
《通知》规定,允许暂时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缓缴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
具体来说,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地方产业和环保政策要求,目前有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不包括个体经营户),可申请提出缓缴应由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工伤和生育保险等五项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12年之内,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为确保企业在承诺期内所欠社会保险费按时足额入库,允许企业按月分期还款,分期还款的最长时限不得超过经批准缓缴的月份数。
企业在提出缓缴申请时,应提供本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以及申报当期以及上年同期利润表。经审核同意后,须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协议,明确缓缴期限、还款计划等。
企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应按企业参保隶属关系向参保地的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经审核并经同级地税、财政部门同意后,由人力社保部门所属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代表就业管理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企业签订缓缴协议。
缓缴企业在承诺还款期限内未履行还款义务而导致欠费的,纳入单位欠费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管理职能分工进行追溯。
困难企业还可享另外三项补贴
除了允许困难企业缓缴一定期限的社保费外,《通知》还规定,宁波将对困难企业实施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和培训补贴(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合称“稳定就业补贴”)。稳定就业补贴政策将实施至2012年底并提高补贴标准。
困难企业享受2011年度补贴的,其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享受2012年度补贴的,其最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
困难企业中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本市户籍职工,按每人每月500元标准给予稳定就业补贴;缴纳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费的职工,按每人每月250元标准给予稳定就业补贴。
2011年度稳定就业补贴集中在2012年2月份受理;2012年度稳定就业补贴集中在2013年1月份受理。稳定就业补贴实行按季申报,逐月审核方式进行。
困难企业可按本企业地税管理关系,向同级就业管理服务机构申报,经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初审并报同级人力社保、财政、地税部门联合复审,由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公示后发放。
困难企业为提高职工素质,稳定职工队伍而自主组织职工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技能培训的,可以按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申报培训补贴。
责任编辑:程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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