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修订环境保护条例 未批生产最高罚50万元

2011年12月13日 9:8 1674次浏览 来源:   分类: 舆情聚焦

  《条例》的出台,正是新疆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环保工作形势的发展变化,尤其是环保法制化进程的迫切需要做出的适时之举,标志着新疆的环保工作将进入一个新的法制化管理阶段。
  修订后的《条例》共6章55条,从总则、环境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环境污染防治、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新的明确规定,内容不乏亮点。
  亮点一:紧扣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精神
  自治区环保厅党组书记、副厅长牛晓萍说,今年10月,在乌鲁木齐召开的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把环境保护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在规划未来5年的发展蓝图时,首次把环保当做第一个问题提 出,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明确了今后的工作任务。
  随着新疆经济社会发展,环保工作的状况和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尤其是去年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召开后,自治区党委明确提出了“环保优先、生态立区”的发展理念和“资源开发可持续、 生态环境可持续”的重要发展方针,因此适时修订《条例》很有必要。
  此外,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工作报告中提出的“以保护现有生态为基本目标,全面加强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对水源涵养区、地下水源、饮用水水源、各类自然保护区、自然生态良好 区域、风景名胜区和人群密集区等生态敏感区域实行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禁止进行任何资源勘探和开发。”也分别正式写入《条例》第四条和第二十三条。
  亮点二:民生问题成为环境保护重中之重
  修订后的《条例》将民生问题摆在更加重要的地位,是环境保护的重中之重。《条例》第三章内容为保护和改善环境,共设置10条,对饮用水水源地、城市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置、噪声污 染、扬尘污染、农村环境等做出具体规定,关系城乡群众居住环境。
  自治区环保厅厅长杜力洪?阿不都尔逊指出,从近年来开展“厅长网上接待日”和环境信访等途径接收的群众投诉案件来看,群众普遍反映、投诉最多的环境问题,多为涉及居民生活环境的噪 声污染、扬尘污染等问题。
  对此,修订后的《条例》规定,城市市区内不得建设污染严重的火电、化工、冶金、造纸、钢铁、建材等工业项目;城市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卫生区等区域内禁止建设畜禽、水产养殖 场;在城市市区或者居民区进行建筑施工的,散装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应当采用密闭方式运送,不得抛掷、扬撒;在城市居民区、医院等区域,零时至8时(北京时间)不得进行产生噪声污 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在中考、高考期间,考点周围两百米范围内不得从事产生或者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活动。
  亮点三:新增电磁辐射、尾矿治理等重要内容
  近年来,在新疆城镇化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大量电磁设备(设施)日益增多,由此引起的电磁辐射污染问题日益严重,电磁环境污染投诉案件明显增多。杜力洪?阿不都尔逊说,《行政许可法实 施》后,划归环保部门实施的核与辐射监管,其内容在以前的《条例》中没有明确规定。
  而修订后的《条例》规定,“加强对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的监测和监督管理”“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加强日常管理,定期检查电磁辐射设备及其环境保护设施的性能,及 时发现隐患并采取补救措施”。此外,对放射性固体废物也提出了新的措施和要求。
  亮点四:扩展管理范围,加大处罚力度  修订后的《条例》在法律责任方面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条例》规定,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处两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可以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拒绝噪声污染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对未经环保部门同意,擅自拆除、闲置、改 变或者损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程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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