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律师“会诊”非法集资案
——老百姓都是咋上当的
2011年12月16日 13:40 2227次浏览 来源: 中国有色网 分类: 其他舆情
劝他人“投资”、“入伙”都可能犯罪
案例:
2007年5月,张宝忱经他人介绍得知,厦门的一家公司搞集资给产品并返还高额利息,只需购买一种叫“单子”的股份就能得到高额回报。例如,购买人民币5500元的单子,购买一星期后返还人民币700元,一共返还21个星期,本息合计共计返还人民币14700元,从中可以获取人民币9200元,同时该公司还给投资人MP4、手机、笔记本电脑和钻戒等产品。此外,只要购买人民币33000元就可以开店发展下线,并从下线的购买款项中获取5%的提成。
随即,被告人张宝忱伙同于丽云,于2007年6月在位于皇姑区的家中,招募投资者、发展下线200余人,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2921500元。张宝忱与于丽云也都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被起诉。
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一级律师 齐群:
近年来非法集资从以往的大张旗鼓公开宣传,变成了百姓间口口相传的模式,就像这起案件,类似于传销发展下线的形式。很多人认为有钱大家赚,于是遇到“便宜”,就会不遗余力地向周围的亲友推荐甚至拉其入伙,殊不知,这可能就构成了违法行为。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共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共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共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都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从近年来审理的案件来看,好多二、三线的参与者也都被追究了刑事责任。
承诺固定收益的“入股”可能是非法集资
案例:
2006年12月20日至2007年3月间,被告人徐良、杨金芝、张玉琴、丛林伙同张风云、王战舰等人以辽宁纪阳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投资建设辽城文化园的名义,先后在于洪区某大厦租用房间,以1000元为一股,每10天返还本金的20%,50天返本后,每10天返本金的10%的高额利息或按投资者投资额的大小有相应的购房优惠措施等手段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被告人徐良、张玉琴、杨金芝等人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辽宁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长江:
家里有点闲钱,入股到企业,分点红利也是好事。就像上边提到的这起案子,看上去没有什么不妥,但实际上就是非法集资。入股企业本身没有问题,但是好多非法集资者却打着这个旗号以入股为幌子蒙骗群众,这也是近年来非法集资的又一个表现形式,而这样的骗人伎俩,其实很容易识破。
按照《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必须是特定对象,有公司的章程,到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且要承担经营风险,股东之间要盈亏共担的,而且人数不能超过50人。如果哪个公司对你说,拿些钱你就成为股东了,而且股东人数众多,哪来的人都有,还有高额的固定回报,这就可能涉嫌非法集资。辨别这类非法集资有个简单的方法就是:不能事先承诺固定回报,更不能公开的、吸收不特定对象成为股东。众所周知,即为股东就要共担风险。像上边这起案件,承诺了“每10天返还本金的20%……”就是违规的。
最后,律师提醒大家,非法集资者就是抓住了老百姓追求高回报的心理,所以那些违背正常金融规律和承诺高回报的行为,大家最好不要轻易相信,这样就能远离非法集资的陷阱了。
责任编辑:程俊
如需了解更多信息,请登录中国有色网:www.yujingqiu.com了解更多信息。
中国有色网声明:本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
凡注明文章来源为“中国有色金属报”或 “中国有色网”的文章,均为中国有色网原创或者是合作机构授权同意发布的文章。
如需转载,转载方必须与中国有色网( 邮件:cnmn@cnmn.com.cn 或 电话:010-63971479)联系,签署授权协议,取得转载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有色网或非中国有色金属报)”的文章,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构成投资建议,仅供读者参考。
若据本文章操作,所有后果读者自负,中国有色网概不负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