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员工歧视“乙肝”携带者可罚千元
2009年08月13日 9:49 1391次浏览 来源: 大路人才网 分类: 人才资讯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60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了细化、量化。
除部分国家规定工种之外,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对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用人单位,按轻微违法行为处5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按较重违法行为处以500元~800元罚款;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按严重违法行为处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编辑:mq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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