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宜紫金案陷入僵局 责任认定分歧成调解“拦路虎”

2012年01月11日 17:6 2966次浏览 来源:   分类: 贵金属

  信宜紫金案连审数日未果,走向成谜!
  1月4日上午,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即开庭审理信宜紫金矿业溃坝事件引发的民事赔偿系列案中第二批共15件损害赔偿纠纷案。
  该批案件从开庭至今已持续数日,庭审时间目前已远长于首批案件庭审,外界关注的第二批共15件损害赔偿纠纷案会否走向和解?责任认定的分歧成为调解“拦路虎”。
  今日来自信宜紫金的最新消息称,审判长9日已建议双方拿出调解方案。不过今日庭审尚在进行,调解之门会否打开,尚需等待。
  为了解相关情况,记者多次致电信宜市人民法院希望采访,而电话无人接听。

  连审数日
  2010年9月21日,受台风“凡亚比”引发的罕见特大暴雨影响,信宜紫金所属银岩锡矿高旗岭尾矿库发生溃坝,带走了达垌村5位村民的生命。与尾矿库同属钱排河领域的石花地水电站溃坝,洪水呼啸而下,双合村也被洗劫一空,17条鲜活生命转眼消逝。事故还造成大量的财物毁损。
  “9.21”事故发生后,灾民走上了利用司法处理事故的道路。此事故引发的系列诉讼因为各方争议非常大,一直悬而未决。
  直到 2011年最后一周,信宜紫金“9.21”事故诉讼才开庭,而出人意料的是,首批5宗案件快速以和解结束。
  2011年12月30日,在信宜市人民法院的主持下,信宜紫金与上述5宗案件的原告达成调解协议,合计赔偿原告方人民币318.31万元(含先予执行的320,000元,),另承担诉讼费用人民币25415元。
  然而,目前第二批案件开庭审理已持续数日。因为被告和原告对事故责任认定、责任方确认等核心问题充满争议,一直审理未果。

  调解前提
  昨日信宜紫金方面透露,审判长希望本案能调解结案,“建议双方都拿出一个调解方案来”。就上述说法,昨日记者多方努力希望向该案审判长求证未果。
  不过,对于调解一说,信宜紫金和紫金矿业均持支持态度,但双方认为调解的前提是分清责任,“强烈要求法院依法对石花地电站大坝溃坝原因进行司法鉴定,以分清责任,然后此案依法进行协商调解。”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庭审,紫金方面的态度与先前首批案件庭审中的表现差异极大。
  2011年12月27日,信宜紫金以一份“满足被告所有要求”的和解方案了结了“9.21”事故中达垌村五宗村民死亡索赔案,首批5宗案件以和解结束似乎为此系列案走向带来曙光。
  谈及先前的和解,信宜紫金一位人士称,“我们希望通过达垌村5宗村民死亡索赔案这个‘不可思议’的和解来表达我们的善意和诚意。”
  据介绍,其对受灾群众依法依规获得赔偿一直持积极态度,多次主动与广东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领导沟通一揽子和解和理赔思路,“一拖再拖,对灾民和企业都没好处”。
  截至记者今日发稿时,信宜紫金方面没有透露具体的“一揽子和解和理赔思路”。
  对于这15宗村民死亡索赔案,“估计很难也同样采用27日的和解方案,”信宜紫金人士称,由于此15宗索赔案的17位村民死亡系由另一方石花地水电站溃坝直接造成,因此通过司法技术鉴定公平公正地分清责任是基本前提。

  谁之过?
  据悉,目前原告与被告最大的争议在于石花地水电站大坝溃坝的责任认定上。
  先前,广东省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认定:“高旗岭尾矿库溃坝产生的洪水对下游石花地水电站溃坝具有直接和决定性影响,是导致石花地水电站拦河坝漫顶溃坝的直接原因。……同时,石花地水电站拦河坝也存在业主未按设计完成施工、擅自降低库容量,未经竣工验收就发电生产,安全隐患整改后未经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等问题”。
  彼时,针对上述调查报告,紫金矿业通过公告回应称,高旗岭尾矿库的直接下游为达垌村(位于银岩沟与钱排河的交汇口),由于信宜紫金主动提前预警和派人通知紧急疏散,有效地减少了达垌村的伤亡人数;而双合村位于石花地电站水库的直接下游(距高旗岭尾矿库初期坝5 公里以上),根据对电站大坝残留坝体观察,该坝体可能存在较为明显质量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和核实。
  紫金矿业当时还透露,信宜紫金已请求调查组和人民法院对石花地电站的立项、设计、施工、验收、运营以及“9.21”事件中的应急处置进行调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石花地电站残留坝体进行质量鉴定及溃坝原因进行推演分析,以明确和追究石花地水电站建设和运营企业的相应责任。
  起诉信宜紫金方则认为,“高旗岭尾矿库溃坝产生的洪水对石花地水电站溃坝具有直接和决定性影响,是导致石花地水电站拦河坝漫顶溃坝的直接原因”,因此9.21尾矿溃坝事故共造22人死亡,要求信宜紫金对上述人员的死亡负责。(“9.21”事故中达垌村五宗村民死亡索赔案已和解)
  紫金方面一直不认同上述说法,信宜紫金方面称,“我们认为,石花地水电站大坝溃坝是造成17人死亡的直接原因,17人的死亡地点都位于石花地水电站大坝之下,死亡的直接原因是该电站大坝溃坝导致,而且该大坝距离高旗岭尾矿库约4公里,期间还有多个大型湾道,“我们多次要求信宜市人民法院就石花地水库大坝做司法鉴定,至今没有也没有进行。”
  紫金方面甚至认为先前的调查报告“客观性和公正性有严重问题”。据悉,紫金方面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对该电站大坝进行实测后发现,与《信宜市石花地水电站溃坝事件调查报告》所描述的情况存在巨大差异,“调查报告采用的数据与实际差异巨大!”“石花地电站,没有正规设计,采用淘汰坝型,存在严重缺陷,并非法多次重大调整或变更,施工质量低劣。”
  公开报道显示,被告信宜紫金矿业总经理陈小宁到庭,对事故导致17名遇难者死亡表示歉意。该公司的代理人则表示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信宜市石花地水电站拦河坝在施工过程中违章擅自加高坝身导致,其合伙人、工程建设单位存在严重过失,与损害结果发生存在直接关系,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信宜紫金矿业在施工、监理、管理方面没有过失,事故损害发生是因为不可抗力所致。

  鉴定人书面答复
  石花地水电站大坝溃坝谁之过?争议巨大的责任认定成为庭审争论焦点之一,信宜紫金代理律师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
  信宜紫金参加庭审的人士透露,1月9日,庭审中的“9.21” 茂名市信宜紫金有限公司(以下称“信宜紫金”)尾矿库溃坝案中《9.21茂名信宜钱排镇紫金矿业有限公司银岩锡矿尾矿库溃坝原因专家鉴定报告》和《信宜市石花地水电站溃坝事件的调查报告》的撰写者中途离开庭审现场。
  “鉴定人已经出庭了,怎么还能中途退出?涉及诉讼标的数亿元的鉴定报告,其鉴定人因为还要很多事要做,竟成无法出庭的特殊原因。实在无法理解!”信宜紫金代理律师称。
  据介绍,在1月9日上午的庭审中,审判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因此本案鉴定人将在四个工作日内对当事人的质询提供书面回复。
  信宜紫金方面认为,上述鉴定人员为‘9.21’事故处置提供了关键依据,“拿出几天时间向当事人、公众做个回应也是应该的吧?现在实质却是书面质询,既然都是专家难道还怕我们这些外行人的直接询问?”
  为详细了解鉴定人中途离开庭审现场的原因,今日(1月10日),记者多方联系上述鉴定人采访,未果。此外,也未能从法院求证到相关消息。
  据悉,该案还将继续开庭!

责任编辑:安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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