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老总为何前腐后继

2012年01月17日 10:19 2147次浏览 来源:   分类: 舆情综述   作者:

  2011年国企企业家贪腐金额平均每人是3380万元,其中光明集团创始人、前董事长冯永明一个人就贪了7.9亿元,如果去掉这一特殊案例,平均每人贪污金额也达到2077万元,而2010年国这个数字是957万元。在共同犯罪问题上,根据统计结果,至少有79例共同犯罪,占到统计案例的近乎40%,涉及人数1266位。(《法制日报》1月15日)
  在过去的一年中,多名国企领导人倒下了,人均涉案金额高达数千万,其中,光明集团总裁冯永明据称一人就贪污近8亿多元。有人说国企是共和国长子,那么国企领导人则是长子的大管家,其反腐倡廉备受社会关注,屡屡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在反腐力度不断加大的今天,为何国有企业出现违法乱纪行为,成为腐败的“重灾区”?
  倘若分析一些国企违法违纪的经典案例,不难发现,凡是出现类似问题的国企,往往官本位盛行、管理机制缺失,权力监督失灵,违规操作,这几乎成为“通病”。这意味着,如不采取措施,及时堵塞制度规则的“管涌”,不仅会继续诱发企领导违法犯罪,而且也将使国有财产蒙受巨大损失。
  我觉得,就目前而言,导致国企违法违纪的原因,主要表现有三点:一方面,官本位,成为诱发国企违法违纪的“病原体”。行政级别掩盖下企业官本位,使各种经济犯罪变成防不胜防。实际上,早在2000年10月,当时的国家经贸委就发布规定: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不再套用党政机关的行政级别。但十多年过去了,却未真正落实好,各方的努力并未取得让人满意的成效,行政级别仍没有取消掉,这不但成为国企发展的阻力与障碍,也容易使一些企业领导携权通吃,诱发违法乱纪,甚至犯罪活动。
  与此同时,制度规则的失灵,导致国企领导违法违纪行为的层出不穷。无论从国家层面,还是从企业内部层面上讲,国企的各种预防腐败管理制度并不少,公共政策制订的也并非不严厉、严密,但在制度执行力上,是犹如墙上的纸老虎,只是吓唬人。比如,在现实实践中,大宗产品采购不进行审批和招标,财务管理混乱,甚至账目造假,制度规则的失灵,使国有企业违法违纪行为变得司空见惯。
  此外,权力监督的缺位,使国企主要领导违法乱纪变得恣意妄为。在国有企业的权力架构中,虽然“五脏俱全”,既有董事会、监事会、也有纪检监察部门,但这些职位和部门负责人大都是由“一把手”提拔任用的,如此以来,不能也不敢对国企领导的权力进行日常监督,只能看领导眼色行事,使“一把手”的权力恶性膨胀,最后导致“上级监督太少、同级不敢监督、下级监督不了”的混乱局面。正是由于权力监督的缺位,董事长、总经理作为企业核心领导,往往集经营、人、财、物大权于一身,凭一个指示,一个批示,就能随意调动企业成千上万的国有资金。如此之下,国企的主要领导利用权力,进行违法犯罪在所难免。
  要想根除国有企业领导“失身”现象,首先,要取消国企行政级别,防止官本位坐胎国企;其实,要严格执行现有制度,加强对国企“一把手”的权力监督,深化和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最后,国家立法部门应加快立法的步伐,尽早出台《国有资产管理法》,用法律来规范国有企业的权力运行。

责任编辑:程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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