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株潭试水排污权抵押贷款

2012年01月31日 14:3 2067次浏览 来源:   分类: 舆情聚焦

  为鼓励金融创新,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优化配置环境资源,湖南省环保厅和湖南省财政厅近日联合发文,决定在湖南省长沙、株洲、湘潭3市开展排污 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
  排污权抵押贷款是指排污单位以已购买的排污权作抵押,在遵守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和信贷政策的前提下,向贷款银行申请获得授信支持的融资活动。按照文件规定,排污单位的排 污权由环保部门核定认可,并以《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形式进行确认。
  根据要求,实施排污权抵押贷款的排污单位必须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企业信誉良好,符合污染减排和排污权有偿使用的相关要求。通过排污权抵押贷 款所获得的授信资金,应该优先用于污染治理、实施清洁生产或申购排污权指标。
  据湖南省排污权交易中心副主任吴小平介绍,湖南省在3市开展排污权抵押贷款试点,有助于建立和完善绿色信贷担保体系,加大金融机构对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项目的信贷支持,拓宽环 境污染治理资金的融资渠道,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是创新金融产品和环境经济政策、促进节能减排和污染治理、开展“四化两型”建设的有益探索和重要举措。
  试点期间,暂指定由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长沙、株洲、湘潭3市排污权储备交易机构和长沙银行、渤海银行长沙分行、兴业银行长沙分行,共同负责推进排污权抵押贷 款试点工作。
  试点银行要根据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优先安排一定的授信额度专项用于排污权抵押贷款工作。制定有差别的贷款利率政策,对实施环境污染治理和节能减排的绿色贷款资金执行较 优惠的贷款利率。
  文件同时要求环保部门要建立排污权抵押贷款的相关制度。排污权储备交易机构负责开展排污权抵押审核登记、冻结抵押的排污权、提供排污权抵押信息查询等具体事宜。当授信企业发 生重大经营风险、授信逾期等违约情形时,交易机构应该按照贷款协议的约定,积极协助贷款人做好抵押排污权的管理和处置工作。
  文件还确定了环保、财政部门和试点银行要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及信息通报机制。试点银行要及时汇总通报排污权抵押贷款情况,环保部门要及时通报申请贷款企业的环境污染治理情况, 以便授信银行及时处置抵押的排污权。

责任编辑:程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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