镉污染事件还应对监管者问责
2012年02月01日 10:22 1906次浏览 来源: 中国有色网 分类: 舆情综述
央视报道,1月15日,广西河池市宜州即发现死鱼,1月18日通知了柳州市。但在除夕、初一时刻,柳州有关方面却未及时公布镉污染消息。1月30日,当地新闻通气会称,龙江河镉污染高峰值已过, 污染源被切断,可以保证柳州供水安全。7名涉嫌违法排污的相关责任人被刑拘。
这起在全国范围内引发强烈反响的重大污染事件,终于因7名涉嫌非法排污的责任人被刑拘而使得问责这一程序正式上位,但显而易见,虽然相关责任人对这起镉污染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但若是 把此次污染事件的所有责任都推到这几人的身上,而没有进一步的问责,那就未免透出对相关监管部门免责的意味,显然这不是人们想要看到的结果。
在近些年发生的重大污染事件中,虽然污染事件的发生看似偶然,但实际上却存在着某种特定的必然性。即:在所有重大污染事件的事发地,当地政府都为了片面追求GDP,而忽略了对相关污染企 业的环评监管,个别地方甚至为了GDP增长,不惜纵容或是默许企业的污染,如是带来的一个恶果便是,地方经济虽然看似发展了,却付出了生态被破坏、环境受污染的沉重代价。
我们不妨试想,倘若没有某些地方政府官员的纵容与默许,倘若地方政府能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对可能造成污染的企业实施最严格的监管,倘若企业一旦造成重大污染便面临着可能 倾家荡产甚至是倒闭的危险时,那么有哪个企业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去铤而走险呢?
所以,对于镉污染事件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固然是不可或缺的程序,但问责显然不能止于几位当事人,相关的监管部门有没有渎职行为,有没有利益往来,有没有行政不作为的行为,这些问题显然也 需要有关部门进行深入的调查。如果说刑拘7名相关责任人只是问责的开始,那么进一步的问责,则应上升到相关监管部门的层面。我以为,在镉污染事件中,相关部门的缺位或是默许才是致使污 染造成当地社会集体恐慌的最根本原因。
也正因如此,笔者更期待看到的是,镉污染事件的问责必须上升到一个更高的层面,唯有如此,才能让那些默许污染企业无视国家法律的行为受到最严厉的制裁。
责任编辑:程俊
如需了解更多信息,请登录中国有色网:www.yujingqiu.com了解更多信息。
中国有色网声明:本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
凡注明文章来源为“中国有色金属报”或 “中国有色网”的文章,均为中国有色网原创或者是合作机构授权同意发布的文章。
如需转载,转载方必须与中国有色网( 邮件:cnmn@cnmn.com.cn 或 电话:010-63971479)联系,签署授权协议,取得转载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有色网或非中国有色金属报)”的文章,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构成投资建议,仅供读者参考。
若据本文章操作,所有后果读者自负,中国有色网概不负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