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龙江河镉污染不涉及保险责任

2012年02月02日 13:15 2028次浏览 来源:   分类: 舆情追踪

  2月1日,广西保监局有关人士向记者透露,经初步了解,此次广西龙江河突发镉污染事件,是由一些厂矿企业违规排污造成的,为此,从保险公司的角度来说,虽然在财产险方面主要是责任险,但却都不涉及;在人身险方面是农村小额保险,也不涉及。此外,目前尚未发现有公司对此进行承保。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它是一种特殊的责任保险,是在二战以后经济迅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的背景下诞生的。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关系中,保险人承担了被保险人因意外造成环境污染的经济赔偿和治理成本,使污染受害者在被保险人无力赔偿的情况下也能及时得到给付。
  在这里,应该特别强调的是“意外”二字,即如属意外造成的环境污染,承保公司将承担相关保险责任。人保财险有关人士表示,在本次污染事件中,由于镉污染并非意外,所以,不涉及保险责任问题。
  有统计数字显示,1998年-2005年间,我国因发生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年均为1.4亿元,2006年污染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3471.1万元,而相应的污染事故赔、罚款总额为8415.9万元,低于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于现阶段环境污染赔偿制度十分不完善,污染事故罚款总额及污染事故赔偿总额远远不足以偿还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国家和社会承担了大部分环境危害及相应的经济损失。通过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社会化途径,能有效分散企业风险,大大减少环境污染事故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影响,同时也履行了企业的环境责任,政府在处理环境事故时也减少环境恢复和救济等方面的支出。从长期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完善我国环境污染损失赔偿制度的重要途径。
  2007年底,环保部与保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积极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2008年,环保部与保监会在苏州召开了全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会议,标志着试点示范工作全面启动,江苏、湖北、湖南、河南、重庆、沈阳、深圳、宁波、苏州等省市作为试点地区展开了相关工作,并初步确定以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易发生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企业、危险废物处置企业、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厂和各类工业园区等作为主要对象开展试点。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我国实施以来,取得了积极的社会反响,但总体来说,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尚处于发展初期,相关法律、标准、运作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如缺乏法律保障,对企业是否参保无制度约束,对侵权主体缺乏有效的环境污染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等。
  为此,有关专家建议,应当在国家和地方立法中纳入环境责任保险的相关条款,尽早出台环境责任保险专门法规。配合《侵权责任法》,制定有关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条例,明确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原则、主体、范围、标准、举证责任、请求权时效等。

责任编辑:程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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