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规定》正式实施

——五大类“破烂”河北不能随便“捡”

2012年02月13日 16:5 12278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捡破烂”也不能随随便便了。记者获悉,《河北省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按照该《规定》,“拾荒者”的采买者和经营者在工作的时候不但得证件齐备,其中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还需在公安机关备案。
  再生资源回收工作是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该《规定》的实施,对加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我省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据悉,本《规定》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废弃物,包括废旧金属、废旧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废纸、废棉、废橡胶、废塑料、废玻璃等。
  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需在公安机关备案
  据悉,从《规定》执行日起,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领取营业执照,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部门或者商务部门委托的机构备案。备案事项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违反该规定,未按规定期限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回收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向商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备案。备案事项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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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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