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株洲:企业贷款与环境行为挂钩

2012年04月26日 14:16 8245次浏览 来源:   分类: 铅锌资讯


  为了降低治污成本,一些企业总会想方设法偷排、漏排,经常与环保部门上演“猫捉老鼠”的一幕。而即便这些排污企业被抓个现行,对他们而言,多数情况下也不过就是停产整顿、交些罚款而已。如此往复,治标而不治本,污染问题的源头始终无法触及。面对这种情况,基层执法人员往往感到很无奈。
  怎样才能更好地解决问题?切断其经济来源,令其如意算盘终做成一盘死局,不失为一个良策。人们把银行贷款比喻为企业的“血液”,从信贷入手抓环保就是点中了污染企业的命门,控制了企业血液的流动。
  为了加强环保和信贷管理工作的协调配合,由湖南省株洲市环保局会同人民银行株洲市中心支行、株洲银监分局联合印发的《株洲市绿色信贷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正式实施。《办法》的实施对于提高企业环境意识,杜绝环境违法行为,提高执法人员执法效力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哪些情况限制放贷?
  发现存在7种环境违法信息之一的,新增贷款申请一律不批
  根据《办法》规定,对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的,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的,执行“三同时”等环评制度良好的,积极实施减排工程、环境治理工程取得良好减排效果的,以及实行循环经济、清洁生产成效突出的企业,各商业银行要给予政策扶持,信贷申请要优先支持。
  涉及冶炼、水泥、玻璃、化工、印染、酿造、农药、电镀、造纸、制革、蓄电池、医药、采选和房地产开发等行业的企业,都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符合区域整体环境规划和污染排放指标要求,出具有权审批的环保部门环评批复。未经环评或者环评未通过的不予新增贷款。
  所有贷款申请在批准前,各商业银行要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贷款申请人的环保状况,凡发现贷款申请人有下列7种环境违法信息之一的,新增贷款申请一律不予批准:
  (一)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等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的企业;
  (二)恶意超标或者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私设暗管”偷排、用稀释手段“达标”排放、非法排放有毒物质的企业;
  (三)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严重威胁群众环境安全的企业;
  (四)被环保部门挂牌督办、限期治理、停产整顿以及关停的企业;
  (五)发生环境违法行为后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
  (六)逾期未完成环保部门整改要求的企业;
  (七)其他有必要通报的环境监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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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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