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发展阻力面面观
2012年08月14日 14:31 10082次浏览 来源: 综合媒体 分类: 再生金属资讯
完善政策之盼
取消再生资源行业税收优惠政策出台伊始,国税总局曾在“答记者问”中作出解释。国税总局认为,2001年开始的回收企业免税政策和利废企业按10%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实际上是“上环节免税、下环节扣税”,违反了“征税抵扣、免税不抵扣”的增值税原理,在执行中因难以控制享受政策的回收企业范围,容易给一些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造成国家税收流失。特别是2002年国家取消了对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的特种行业许可管理以后,出现了比较严重的问题。从2001年到2006年短短几年间,全国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回收企业,由原来的几千家猛增到六万多家。据估算,国家因实施该政策减少的税收收入,最多的一年超过400亿元。
国税总局指出:“单纯靠加强管理的措施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政策设计缺陷上的问题。”
8月11日的研讨会上,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甘功仁认为,鉴于我国目前对废物垃圾处理的严峻形势,需要对再生资源行业给予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
据统计,2009年我国660个设区城市的垃圾清运量为1.57亿吨,这还不包括2000多个县城以及近三万个乡镇的垃圾清运量。目前垃圾处理方式中有70%是填埋,而这些垃圾要填埋需要占用土地的面积为100多万亩。不论填埋还是焚烧都会对土壤、地下水源和空气造成严重的污染。治理这些污染,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而且时间长,成本非常高。
甘功仁认为,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顺应了低碳经济发展的大势。国家应该给予大力支持,要用政策和法律调动再生资源行业的积极性,而不是打击他们的积极性。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具有公益性,是在帮政府和社会解决问题,国家应该让利于民,不要怕这个行业发财。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施正文提出,税收政策说到底是国家经济政策的具体落实,职能部门在制定相关的税收政策时应从国家整个财税体系得失考虑,要有长远的眼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杨萍同样认为,税收法律政策应该服务于“鼓励废物利用、发展循环经济”这个大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活动给予税收优惠。”
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2月29日审议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依法利用废物和从废物中回收原料生产产品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教授刘映春在研讨会上发言时指出,这些法律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应该在具体的税收政策中得到落实。
责任编辑:小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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