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主要意见公布

2012年11月01日 9:16 11205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国家环境保护部10月31日就《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正式表态,认为该修正案(草案)在科学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上,缺乏切实有力的措施保障,在配置环保监管职能上,也会对现行体制造成冲击。
  今年8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初次审议了《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随后公开了修改草案、起草说明和修改前后对照表等相关文件,并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意见征集于9月30日截止。
  环保部于10月29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报送关于该修正案(草案)意见和建设的函,认为综合环保系统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普遍赞成修改此法,并对其充满期待,但也有四方面的问题值得重视。
  环保部表示,回顾过去30多年的发展,展望今后发展方向,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必须统筹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按照生态文明建设的理念、原则和要求,努力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草案虽然提出了有关理念,但并未提出具体的保障措施和程序规则。
  据介绍,草案在第4条提出了“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理念。环保部表示,如能得到具体的制度保障,这无疑是一个进步。但是,在具体制度设计上,这一理念没有得到充分贯彻。比如,草案删除了现行法律第4条关于“环保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规定,并在第12条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
  记者注意到,《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让环保部比较“恼火”的是,环保部门的综合宏观职能被弱化了。
  环保部表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确定的“三定”方案,环保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环境保护方面,形成了一整套监管体制,总体上看是有效的,当然也存在一些职能交叉问题。从未来的改革方向看,环保部门更多地履行综合宏观的职能,主要应当体现在环境标准、规划、监测、信息等方面的统一监管上。
  目前草案对监管体制做了重大改变。环保部称,如第10条规定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排放标准、第11条规定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监测制度、第19条规定由“发展改革部门”提出总量控制指标分配意见等修改条款,不仅与现行有效的职责分工和管理体制相违背,而且弱化了环保部门的综合宏观职能,将对环保工作带来不利影响。
  “本次草案出台最令社会各界人士失望之处,在于众多实践中被证明行之有效的环境法律制度性修改都没能确认下来,包括环境公益诉讼、排污许可证制度、在"超标即违法"基础上确认的"按日记罚"制度、环境污染损害评估制度、排污费改排污税等。”自然之友、自然保护立法研究组的专家建议,应当修改环境公益诉讼条款,将公民环境权纳入环保法。
  环保部也表示,目前草案没有将那些应当用法律规范来调整、立法条件比较成熟、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现实中又迫切需要的、修改后对环境保护工作能产生显著成效的实践成果和国际经验,纳入到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法》中。比如可持续发展、市场手段、排污许可、战略环评、公众参与、环境权益、公益诉讼等。
  环保部建议全国人大立法工作机关,统筹考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最新部署,广泛体现人民群众对环境保护的新期待,充分吸收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目前草案做进一步修改、论证和完善。

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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