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铅蓄电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印发

2012年12月19日 15:41 15031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
  关于印发《铅蓄电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工信部联消费〔2012〕5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厅(局):
  为贯彻实施《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进一步加强和改善铅蓄电池行业管理工作,促进行业结构调整、淘汰落后和产业升级,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共同研究制定了《铅蓄电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按照《铅蓄电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认真组织好本地区铅蓄电池行业准入公告初审、上报等相关管理工作。
  联系人: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 李强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院
  邮 编:100846   电子邮箱:XFPSQGYC@miit.gov.cn
  电 话:010-68205680 传  真:010-66017178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
  2012年11月29日


  铅蓄电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顺利实施《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以下简称《准入条件》),开展铅蓄电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工作,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准入条件》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负责本地区铅蓄电池行业准入管理工作,组织企业提出准入公告申请,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将初审结果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与环境保护部负责全国铅蓄电池行业准入的管理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有关协会和专家,对各省报送的企业名单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工业和信息化部与环境保护部联合公告符合《准入条件》的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名单。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准入公告的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部门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拥有独立的生产厂区;
  (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的要求;
  (四)所生产的铅蓄电池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五)符合《准入条件》中的所有要求;
  (六)进入环境保护部符合环保规定公告名单。
  第五条 准入公告的申请工作以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为申请主体。集团公司旗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单独申请。
  第六条 同一企业法人拥有多个位于不同地址的厂区或生产车间的,每个厂区或生产车间需要单独填写《铅蓄电池企业准入审查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见附件1),并在申请准入公告时一起提交。

 

[1][2] 下一页

责任编辑:彭彭

如需了解更多信息,请登录中国有色网:www.yujingqiu.com了解更多信息。

中国有色网声明:本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
凡注明文章来源为“中国有色金属报”或 “中国有色网”的文章,均为中国有色网原创或者是合作机构授权同意发布的文章。
如需转载,转载方必须与中国有色网( 邮件:cnmn@cnmn.com.cn 或 电话:010-63971479)联系,签署授权协议,取得转载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有色网或非中国有色金属报)”的文章,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构成投资建议,仅供读者参考。
若据本文章操作,所有后果读者自负,中国有色网概不负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