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全解析

2013年08月20日 16:14 9626次浏览 来源:   分类: 相关新闻


  黄献中委员说,在解决好经济发展和环境治理、环境保护的关系上,我们需要动真格。这次修改《环境保护法》,在这方面要拿出切实管用的措施和办法,把这些问题管住、管好。
  要确立关于环境保护的政府监督和问责机制,这里也应包括奖励机制。尤其对有着明确的责任意识、政治意识,在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中做得很好的领导干部,要优先奖励,给予提拔和重用,这是树立了正确政绩观的好干部。对于失责的干部,要进一步强化对他们的责任追究,切实纳入到政绩考核体系中去。同时也要加大对企业恶意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特别是完善对企业直接责任人行政、治安乃至刑事处罚的措施。
  另外,对于环境监管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也要加大惩处力度。法律就要有严肃性,在这方面进一步加大力度,才能使法律的执行在实践中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因此,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法》要真正成为管用的法律,不仅要管得住目前的各种突出问题,同时要为未来健全环境法律体系、完善环境监管机制打下良好的基础。
  对政府部门追责要出台配套细则
  张云川委员说,这次修改稿中有很多亮点,其中一个亮点就是第57条规定的对政府和政府部门进行追责的问题。这个我觉得是必须执行的,会产生很好效果的,但是执行起来也会是很困难的。
  比如说,一个县里出现了问题,追究谁的责任?比如修改稿第57条第四款规定,“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违反本法规定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件、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未及时查处的”,主要负责人要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或者引咎辞职。
  我在基层工作过,感觉操作起来非常难。什么叫环境事件?追究哪一级?追究什么人?必须要有好的相配套的司法解释才行。有些问题的解决要有个过程和时间。第57条如何操作,规范如何更加明了,值得探讨。
  设“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专章
  莫文秀委员说,建议专设一章“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近些年发生的一些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引发群众性的信访居高不下,导致群众性事件在部分省区集中爆发,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损失、危害、影响触目惊心,引起了社会高度关注,造成了恶劣影响。特别是跨区域、多流域甚至涉及境外的污染事件造成的后果极其严重。因此,对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救援以及调查处理进行明确规定,既有利于及时控制污染事态发展,最大限度减少环境以及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失,也有利于及时明确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更好做到以儆效尤,更好地保护和改善环境。
  应适当提高排污费
  谢旭人委员说,对于第33条的修改,建议适当提高排污费,增加污染排放成本,促进企业治理污染。
  他认为,现在排污费偏低,控制排污作用不够。比如电厂,安装脱硫、除尘装置要增加很多投资,但如果直接排放,缴纳排污费并不多。所以,一些企业防治污染积极性不高。这种情况必须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建议增加对排污费的要求。
  另外,现行《环境保护法》第33条在规定缴纳排污费外,后面还有一句话“并负责治理”,修改以后把“并负责治理”删掉了,就是缴费。谢旭人认为,这句话不宜删掉,应维持以前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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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小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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