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下达2013年重点地质勘查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
2013年10月20日 10:37 5951次浏览 来源: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 分类: 政策法规
省地质矿产局、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省煤田地质局、省煤田地质勘察院、中国建筑材料地质勘查中心黑龙江总队、中化地质矿山总院黑龙江地质勘察院,有关地质勘查单位:
为了加强我省重要矿产资源的勘查,努力实现地质找矿新的突破,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资源保障和基础支撑,根据《黑龙江省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办法》(黑财建[2002]76号),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共同组织专家对你们申报的2013年重点地质勘查项目设计和预算进行了评审论证。经省政府批准,现将2013年重点地质勘查项目投资计划下达给你们,请按下列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项目设计和投资预算的要求,合理使用资金,保证按预定工作时间完成工作任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调整批准确定的设计和预算。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实际情况变化和重大技术问题需要对设计任务、预算进行调整的,必须报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共同审批。
二、项目资金实行分期拨款的办法。项目资金应按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确认的项目形象进度分期拨付。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加强项目的技术管理,严格资金管理,确保项目工作质量。
三、项目资金的会计核算要单独设账核算,要按批准的项目预算支出内容设置明细支出科目,工程项目要按单位工程、分项工程设置工程施工辅助账,不得随意套用、改变项目资金支出方向,扩大列支范围。年终,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规定编制项目资金年度收支决算。项目资金决算按资金拨付渠道逐级汇总上报。
四、各单位均应严格执行国务院第349号令,严格地质资料汇交制度,保证及时汇交地质资料。未按规定时间汇交地质资料的单位,要停止项目资金拨付或取消项目承担资格。
五、请各单位接此通知后,按规定的时间完成矿业权及项目管理的各项后续工作。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3年9月24日
责任编辑:小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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