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兼顾“三者”利益建设和谐矿区的意见
2013年10月29日 9:11 12607次浏览 来源: 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 分类: 政策法规
五、认真抓好矿产资源开发引发的环境破坏整治
(十三)切实解决矿产资源开发引发的环境破坏问题。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开发规划,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当地职能部门要采取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监管,责成业主投入资金进行环境综合治理,并给受灾群众合理的经济补偿;对引发地质灾害已经不能追溯企业的责任,当地政府要从发改、民政、扶贫、水利等部门的项目资金中给予倾斜,使矿山地质灾害及时得到治理;对治理难度大、已经不具备生存条件的地方,可采取易地搬迁安置的办法妥善安置群众。
(十四)把矿区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治理经费纳入矿产资源开发成本。矿山企业要切实把保护和治理经费纳入矿产资源的开发成本,企业在运营中应重视提留。要完善现行的矿产品收费政策,对矿区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费实行全省统筹,并建立和完善资金统筹使用的办法和监理机制,确保资金全额用于矿山生态治理。
(十五)建立对矿产资源开发中破坏环境行为的监督与责任追究并重的约束机制。要明确并严格落实责任主体的责任,通过建立和强化约束机制,改变一些地方重开发、轻保护的状况,对矿产资源开采引发的环境破坏问题,要严格追究责任主体的责任。要强化有效监管,把监管工作延伸到项目设计、危害性评估、项目审批、生产过程等不同环节中。要严格井上井下对照管理,对存在危害隐患的要及时采取保护措施。要把矿产资源开发各个环节出现的腐败行为和破坏性、掠夺性开采的行为,作为责任追究的重点。
(十六)从源头上防范矿产资源开发中破坏环境的行为。在对新建项目的备案、核准、审批中,要把保护措施列为重要内容,一并审查、批准、审核,原有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相关保护措施不健全的,要按规定及时弥补。对地质环境十分脆弱地带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和不能确保地质灾害预防治理的业主,不批准其项目实施;强化项目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评估和评估成果的强制性运用。各地要结合实际,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加快培育新的支柱产业,弱化对矿业经济的过分依赖,减少对矿产资源的过度开发。
六、明确部门工作职责,合力共建和谐矿区
(十七)国土资源、煤炭、安监、环保部门工作职责。国土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严格矿区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和土地复垦工作,认真做好矿区地质灾害的预防、鉴定、监测和治理工作,严厉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煤炭部门要完善煤炭产业的发展规划,严格煤炭矿山企业的审批,加强煤炭生产企业的整合、监管,尤其要特别注意解决合法矿井的违法开采问题,要大力推进煤炭资源深加工和煤层气的开发利用;安监部门要加大矿山安全生产的巡查监管力度,及时监督和排除各种安全隐患,最大限度地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环保部门要监督矿产资源开发业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对超标排污的矿山企业限期整治,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
(十八)农业、农办、畜牧、扶贫、林业、水利、卫生部门工作职责。农业、农办、畜牧、扶贫部门要合力推进矿区科技兴农,大力发展种养业,结合生态农业建设大力发展农村沼气工程;林业部门要注重矿区植被的保护与监管,加强废弃矿山被破坏植被的恢复工作;水利部门要抓好矿区农村人畜饮水的规划、建设工作;卫生部门要做好矿区群众卫生服务和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保证矿区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活饮用水的安全。
(十九)政法、综治、维稳、信访部门工作职责。政法、综治、维稳部门要加大矿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力度,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积极协调化解矿群矛盾,依法打击个别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矿山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信访部门要畅通信访渠道,倾听群众呼声,开展调查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政策建议,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积极协调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部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群众合理利益。
(二十)纪检、监察、审计、宣传部门的职责。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对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官商勾结等腐败行为的查处力度,对破坏生态环境、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做到有错必纠,有案必查;审计部门要加大对矿产资源各种税费的收取、管理、使用的审计力度;宣传部门要组织新闻媒体加强对构建和谐矿区正面典型案例的宣传和反面典型案例的公开曝光。
(二十一)财政、税务、物价部门的职责。财政部门牵头,税务、物价抽人组建工作组,全面清理各种涉矿税费,特别要针对当前绝大多数矿业企业没有将矿区环境治理和闭坑后的生态恢复纳入生产成本的问题,通过深入调查研究,提出矿产品的合理价格构成,在完善现有的收费机制时,把矿区治理和生态环境恢复经费一并考虑进去,并研究相应的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各部门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共同抓好和谐矿区建设的各项工作。
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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