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禁止使用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发布

2013年11月05日 10:23 5851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安监总管一〔2013〕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为淘汰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设备和工艺,推动金属非金属矿山设备和工艺的改善,提高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保障能力,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3年9月6日


  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
  (第一批)
  (2013年9月6日发布)


  新建、改建、扩建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一律禁止使用下列设备及工艺,现有生产地下矿山在用的下列设备及工艺,按照规定时限予以强制淘汰。
  1.非定型竖井罐笼(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2.Φ1.2米以下(不含Φ1.2米)用于升降人员的提升绞车(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3.KJ型矿井提升机(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4.JKA型矿井提升机(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5.XKT型矿井提升机(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6.JTK型矿用提升绞车(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半后禁止用于主提升)
  7.带式制动矿用提升绞车(自发布之日起立即禁止用于主提升)
  8.单电机驱动、司机室周边敞开式的3吨及以下直流架线矿用电机车(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9.油断路器(自发布之日起立即禁止使用)
  10.非阻燃电缆(含强、弱电)(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11.非阻燃风筒(自发布之日起半年后禁止使用)
  12.非阻燃输送带(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13.非矿用局部通风机(自发布之日起半年后禁止使用)
  14.主要井巷木支护(新掘、维修井巷自发布之日起立即禁止使用)
  15.火雷管、导火索(自发布之日起立即禁止使用)
  16. ZH15隔绝式化学氧自救器(自发布之日起立即禁止使用)
  17.一氧化碳过滤式自救器(自发布之日起半年后禁止使用)
  18.空场法采矿(无底柱采矿法)采场内人工装运作业(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19.横撑支柱采矿法(自发布之日起立即禁止使用)

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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