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矿业权网上交易规则(试行)

2013年11月11日 15:52 16115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竞买申请人在网上交易活动中实施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竞买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三十八条  出让人擅自改变竞得结果,或者竞得入选人放弃竞得结果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九条 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竞得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事实的;
  (二)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竞得的;
  (三)其他违法违规竞买行为。
  第四十条 国土资源(矿产资源)交易机构与竞得入选人(或竞得人)因网上交易产生纠纷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国土资源(矿产资源)管理部门提请行政复议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 网上交易活动中相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接受贿赂、徇私舞弊的,泄露与竞买申请人和系统有关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网上出让过程所涉及时间除竞买保证金到账时间以银行系统记录到账时间为准外,其余均以网上交易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数据记录时间以数据信息到达网上交易系统服务器的时间为依据。
  第四十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需在网上转让的探矿权采矿权,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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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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