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治理产能过剩的做法及启示
2013年11月14日 15:44 5708次浏览 来源: 求实 分类: 外国经验
三、通过强化产业政策的运用,淘汰落后产能
所谓落后产能,是指生产设备、生产工艺的技术水平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生产能力。从生产后果看,落后产能的运用往往对应着更高的能耗、水耗和更多污染物的排放。在完善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过剩的产能一般包括落后产能,而落后产能的淘汰、退出则能够改变市场的供求关系,减轻产能过剩的程度。
“过剩设备”以及与之相关的落后产能治理问题,是20世纪60—70年代日本产业政策的重点,具体做法如下:(1)设备注册制度。注册现有设备和限制生产品种,限制非注册设备使用,限制新增设备。(2)制定准入标准。1965年日本制定新建石油化工中心企业的标准,获批企业的产能门槛是年产乙烯能力达到10万吨,此后根据30万吨以上的大型成套设备在技术和经济上逐渐成熟这一变化,很快又将该指标提高到30万吨。(3)淘汰落后设备。1964年的“纤维工业设备等临时措施法”采用了废弃两台旧设备才允许添置一台新设备的原则,1967年的“特定纤维构造改善临时措施法”将废弃过剩设备、促进设备现代化以及企业规模适当化作为三项基本内容。1978年的“特定萧条产业安定临时措施法”规定对平电炉钢材、炼铝、合成纤维、化学肥料、船舶制造等萧条产业实施调整,目的在于使指定的工业部门停产或报废设备。(4)实行政府补偿。在解决萧条行业产能过剩问题过程中,采取政府收购然后报废设备的方式,即由政府与产业界合作预测未来供求,过剩部分由政府出资收购报废。(5)鼓励使用节能设备。由政策性银行给予低息贷款,积极推广使用节能设备。如果企业使用列入目录的节能设备,可享受特别折旧和税收减免优惠,减免税收约占设备购置成本的7%。除正常折旧外,还可享受特殊的“加速折旧”政策。
淘汰落后产能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是如何避免大规模失业现象集中发生。为此,日本先后制定了“特定萧条产业离职者临时措施法”和“特定萧条地区中小企业对策临时措施法”。主要措施包括:为失业人员提供就业信息服务;对失业者进行就业指导和职业培训;对雇用特定衰退产业或地区失业者的企业提供补贴;为原企业提供劳动者停业补助和训练费用;延长特定产业或地区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支付时间;安排失业人员参加公共事业;向所认定的中小企业提供紧急融资;延长设备资金贷款的还款期限;促进企业转产,并利用工业再配置补助金吸引其他企业前来投资等。
责任编辑:小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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