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第四批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的通知》

2013年11月15日 10:57 3435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府文件-2013年产能过剩

  国土资厅函〔2013〕8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发展绿色矿业建设绿色矿山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0〕119号)的要求,为做好第四批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申报主体为独立矿山企业(含油气企业),须持有合法有效采矿许可证。
  二、申报条件
  申报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法办矿。严格遵守《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合法经营,证照齐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要求和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认真执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等,对无偿取得的采矿权已经进行了有偿处置;三年内未受到相关的行政处罚,未发生严重违法事件。
  (二)规范管理。具有完善的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土地复垦、生态重建、安全生产等规章制度和保障措施,矿山管理科学、规范。
  (三)综合利用。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完成了资源综合利用规划(设计)指标,“三率”指标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综合利用水平达到国内同类矿山领先水平。
  (四)技术创新。重视科技进步,积极开展科技创新,矿山企业每年用于科技创新的资金投入不低于矿山企业总产值的1%,生产技术居国内同类矿山先进水平,符合《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鼓励、限制和淘汰技术目录》(国土资发〔2010〕146号)的有关要求。
  (五)节能减排。积极开展节能减排工作,节能降耗、“三废”排放等达到国家规定标准,采用无废或少废工艺,矿山选矿废水重复利用率达到90%以上或实现零排放,矿山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国内同类矿山先进水平。
  (六)环境保护。认真落实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编制了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水平明显高于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本区域平均水平,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地质灾害,矿区绿化覆盖率达到可绿化区域面积的80%以上。
  (七)土地复垦。认真开展土地复垦工作,落实土地复垦责任,实现“边生产、边建设、边复垦”。
  (八)社区和谐。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企业形象,能够及时妥善解决各类矛盾,社区关系和谐。
  (九)企业文化。拥有符合企业特点的企业文化,企业职工文明建设和技术培训体系健全。
  三、申报程序
  (一)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申报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地方矿山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归口中央企业管理的矿山企业向归口企业提出申请。
  (二)地方矿山企业的申报材料,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省矿业联合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同时进行必要的现场核查,并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将申报材料统一汇总报送国土资源部。
  归口中央企业管理的矿山企业申报材料,需经矿山所在地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并由归口企业审核汇总后报送国土资源部。
  (三)受国土资源部委托,中国矿业联合会邀请相关行业协会共同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估论证,并报请国土资源部审核。
  (四)国土资源部对建议名单进行审定并正式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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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小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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