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加强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和国家保护性矿产管理
2013年11月26日 16:21 5401次浏览 来源: 中国矿业报 分类: 政策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日前决定,对占用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探矿权分类分批进行处置,加强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和国家保护性矿产的管理,促进矿产资源的整体勘查和节约集约化开发利用。
该厅明确表示,对委托国有地勘单位登记探矿权并由财政出资开展勘查工作的堆积型一水铝土矿和高铁三水铝土矿探矿权,探矿权延续、保留时暂不处置价款,待自治区人民政府明确开发主体,转让探矿权时再进行处置。
此外,探矿权范围内矿产地经核实无资源储量或资源储量已消耗完、探矿权所勘查矿种与探矿权范围内矿产地查明矿种关联不大、探矿权范围内矿产地范围经校正后不在探矿权范围内等特殊情况,无需对占用矿产地探矿权进行处置,可办理探矿权办理延续登记(保留)手续。对于暂不处置的探矿权,探矿权人应提供书面承诺书,承诺在探矿权内矿产地需处置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据悉,从11月起,所涉及探矿权的探矿权人可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提交申请材料,办理延续登记(保留)手续。其中,因占用矿产地未处置而不能办理延续登记手续导致有效期过期的探矿权,探矿权人应尽快提交延续登记(保留)申请材料,未在3个月内提交申请材料的,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将不再受理该探矿权延续登记(保留)申请。
责任编辑:小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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