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2013年11月30日 10:48 6568次浏览 来源: 中国有色网 分类: 政策法规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切实维护国家财产权益,保护采矿权人合法权益,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7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规范核定销售收入
征收机关要严格按国务院第150号令、省政府第59号令及《通知》的有关规定核定矿山企业的矿产品计征销售收入,足额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对于销售收入难以核定的,要依据当年消耗矿产资源储量,以市场销售价格核定计征销售收入。销售价格以当地公开交易市场最近一个季度或一年的平均销售价格核定或委托当地价格认证机构鉴定。当年消耗矿产资源储量依据矿山储量动态检测核定;无法核定消耗储量的,按采矿许可证批准的年开采规模核定。
矿泉水销售收入按省政府第59号令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核定,具体可按《通知》规定的办法执行。
地热(温泉)按《通知》规定的办法执行,水量以水表实测计量。其中温泉按以下单价价格计征:5A,6元/吨;4A,4元/吨;3A,3元/吨,2A,2.5元/吨;1A,2元/吨。砖瓦用粘土(页岩等)的资源补偿费按省政府第59号令第七条第一款执行。
二、严格核定开采回采率系数
1.进一步推进矿产补偿费征收与开采回采率挂钩。开采回采率系数以经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并经组织专家审查通过的矿山储量年报中计算的实际开采回采率与核定开采回采率计算确定。
2.对无法核定开采回采率的矿山企业,开采回采率系数统一为 “1”。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地热、矿泉水,露天开采石灰岩、白云岩矿,开采回采率系数为“1”。
3.开采回采率由企业申报,征收机关复核,省厅统一公布。程序如下:
(1)矿山企业申报。采矿权人依据采矿设计或经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如实填写开采回采率核定申报表(附表1),报送征收机关。
(2)国土资源部门复核。征收机关依据采矿设计或经审定的开发利用方案、有关矿种准入条件和“三率”标准,对矿山企业申报核定开采回采率进行复核,复核无误的,上报省厅。
(3)公布结果。省厅对各地上报的核定开采回采率复核结果统一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公布执行。有异议的,矿山企业应在公示期限内提出。
三、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
征收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政策和规定,发挥补偿费减免政策促进资源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的激励作用。对符合减免条件的,由矿山企业提出申请,经征收机关会同级财政部门初审,报省厅会同省财政厅审批。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批准的,不得减免。
四、严格矿产资源补偿费入库管理
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要做到“应收尽收,足额入库”,不得设立过渡账户,不得以任何方式截留、坐支或挪用补偿费。要统一使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印制的“补偿费专用缴款书”和“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收据”等专用票据,不得将补偿费专用票据用于其他用途,不得使用其他任何票据代征补偿费。专用票据的购领、保管、使用和核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五、加强补偿费日常监管和执法力度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采矿权人履行缴费义务的日常监管,认真落实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中关于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和实际开采回采率考核的有关要求,充分利用开发利用年检网上报备系统,及时掌握矿山企业开发利用情况。要做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统计网络直报工作,认真审核企业缴费情况,对存在问题的矿山企业要及时稽查。要将补偿费缴纳与采矿权年检、延续、变更挂钩,对不按规定依法履行补偿费缴纳义务的企业,不予通过采矿权年检,不予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等手续。
各征收机关要通知采矿权人在11月底前报送开采回采率核定申报表,并对申报表内容提出复核意见,在12月15日前,报送省厅。
注:
1、核定采区回采率和复查(核定)意见栏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填写,其余由矿山企业填写。
2、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复查时,要同时抄报所在市(地)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填表人签字: 填表人单位:(盖章)
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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