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
2013年12月02日 9:20 42093次浏览 来源: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网站 分类: 政策法规
六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规划分区
据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分区结果,结合矿山开采发展趋势,按照区内相似,区间相异的原则,全省共划分出重点保护区、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和一般治理区等四类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规划区233处(附图10)。
1、重点保护区
全省划分出149处。主要包括:自然保护区51处,文物保护区45处、风景名胜保护区27处、地质公园保护区14处,主要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7处,矿山地质灾害保护区5处(见附图10、附表18、19、20、21、22)。
此外,铁路、重要输气管道、一二级河流两侧向水坡、重要水库、湖泊周围1000米范围,高速公路两侧500米(露采矿可视范围内)范围内、国道、省道两侧200米(露采矿可视范围内)、重要城镇以及重大基础设施保护范围为重点保护区。
重点保护区禁止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区内已设的探矿权一律不得转为采矿权,已设采矿权和采矿企业应逐步取消关闭。区内禁止矿山固体废弃物的堆积、废水废液的不达标排放等。
2、重点预防区
全省划分出35处,面积4686.18平方千米(见附图10、附表23)。主要包括:国家和省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生态环境较为脆弱的湿地、主要河流源头区;因矿产资源开发已经引发一系列矿山环境问题的区域。
限制在重点预防区勘查和开发;进行矿产资源开采必须进行相关评估、论证,对矿山开采可能产生的区域地质环境问题进行预测和评价。
3、重点治理区
全省划分出40处,总面积3012.42平方千米(见附图10、附表24)。主要包括: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严重的大中型老矿区;因矿山环境问题随时威胁当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矿区;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后社会、环境、经济效益明显的矿区;城市周边、重要交通干道两侧矿山环境破坏较严重的矿区;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开采破坏严重的矿区。
区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开展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的评估工作,并编制详细的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
4、一般治理区
全省划分出9处,总面积313平方千米(见附图10、附表25)。主要包括:矿产资源开发对环境造成较大破坏、矿山环境地质问题对工农业生产和经济发展造成一定影响的区域。
区内开采矿产资源必须进行矿山环境地质影响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可能诱发矿山环境地质问题提出预防、处理方案。
(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重点治理工程
近期原则上安排在矿山地质环境亟待治理区。重点治理矿山地质环境破坏严重、已严重威胁矿区居民生产和生活安全,对经济社会发展影响大、治理成效显著的矿山。全省共规划36个重点治理工程,面积75.58平方千米(附表17),主要分布于宜昌市、黄石市、孝感市、荆门市、十堰市等地。
中期主要安排在矿山地质环境破坏较严重、已在一定程度上威胁矿区居民生产和生活安全,或存在较大潜在危险隐患的矿区。全省共规划10个重点治理工程,治理面积7.24平方千米(见附表17)。主要分布于荆门市、宜昌市、恩施市及黄石市等地。
(三)矿山环境监测网络
近期规划建立武汉、黄石、钟祥、宜昌、松滋、神农架、保康、云梦、应城等监测站。
中期规划建立远安、荆门、郧县、建始、鹤峰、大悟、大冶、房县、兴山等监测站;初步建成全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体系,并将其纳入全省地质环境监测网络。
(四)新建、改、扩建和已投产生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严格执行矿山准入条件,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制”。
--所有采矿权人必须缴存备用金并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义务。
--矿山废弃物排放、选矿水重复利用率、土地复垦率等必须符合规划要求。
--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
--制定矿山环境地质问题监测方案,对矿山环境地质问题实行动态监测。
--新立、变更或延续采矿权,必须提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同时与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责任书》。
(五)停办、关闭或闭坑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严格执行矿山土地复垦规定,达到规划要求。
--矿山停办、关闭或者闭坑前,采矿权人应当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经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验收合格,采矿权人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验收合格通知书,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采矿权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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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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