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
2013年12月02日 9:20 42092次浏览 来源: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网站 分类: 政策法规
3、2015年目标
(1)以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划为主要依据的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宏观调控体系、运行机制及监督体系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进一步好转,以矿业权市场、矿业资本市场为核心的矿产资源要素市场体系基本形成。
(2)完成全省1∶25万区域地质调查32086平方千米,1∶20万区域重力调查32041平方千米,1∶5万地质矿产物化探综合调查8746平方千米,1∶5万水工环综合调查2724平方千米,1∶5万矿山环境地质调查673平方千米。
(3)完成金、钨、磷、煤等矿产的调查评价,开展银、磷、石墨、石膏等大中型矿山深部及外围的找矿工作,进一步开展煤、铁、锰、铜、铅、锌、金、银、磷等矿产资源勘查。预期新发现矿产地25处,其中,新增大中型矿山3-5处,新增主要矿产资源储量:煤炭5500万吨、铁矿0.66亿吨、锰矿矿石量20万吨、铜金属量46万吨、铅锌金属量150万吨、金金属量20吨、银金属量800吨、磷矿石1.45亿吨、石墨矿石量20万吨、石膏矿石量2100万吨。
(4)力争铁、铜、金、银、煤等矿石产量分别达到920万吨、960万吨、300万吨、30万吨、1100万吨;磷、盐矿产量均控制在1300万吨左右(见附表7)。矿山总数控制在3759家以内。部分中低品位、难选冶矿产及尾矿资源进入工业开发利用阶段。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在2010年基础上提高3-5%。
(5)成矿理论、找矿方法和勘查开发关键技术的自主创新,以及部分低品位、难利用矿产以及尾矿资源的工业利用技术研究取得实质性进展。
(6)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保护责任机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监测网络进一步完善;矿山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的考核指标体系初步建立;新建和生产矿山地质环境全面恢复,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率达35%;新建矿山和在建矿山应做到边开采、边复垦,毁损土地应全面复垦,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土地复垦率达到30%以上。
4、2020年目标
(1)形成公益性地质调查和矿产评价与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协调发展的新局面,发现一批重要矿产后备基地。
(2)矿业经济总量进一步扩大,经济效益明显提高,钢铁、化工两大支柱产业进一步发展,建材工业成为我省重要的经济增长点。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式实现根本转变,开发利用结构和布局进一步优化。大中型、骨干矿山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及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国内同类矿山先进水平。
(4)矿业科学的创新研究取得明显进展, 难选冶、低品位矿产的采选冶工艺取得进一步突破。在成矿理论、找矿方法和勘查开发技术领域中取得一批自主创新成果。
(5)矿山地质环境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管理实现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上述规划指标分为预期性和约束性二类(附录1),前者为规划期望的发展目标;后者是政府通过合理配置公共资源和有效运用行政力量确保实现的指标。
四 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
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国内、省内紧缺矿产资源为重点,以成矿地质条件为基础,以成矿远景区划和近年地质勘查成果为主要依据,加强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完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机制,实现商业性与公益性、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有机衔接、协调发展的新局面,提高全省地质勘查程度和矿产资源的可供性。
(一)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方向
鼓励勘查:铁(岩浆热液型)、锰、铜、铅、锌、镍、铝土矿、钴、金(岩金)、银(热液型)、铌、钽、耐火粘土、白云岩、脉石英(冶金、玻璃)、熔剂用灰岩、伊利石粘土、煤层气、石油、天然气、含钾岩石、滑石、陶瓷土、高岭土、硅灰石、饰面用石材、膨润土、石墨、石榴子石、矿泉水、地热、透闪石等以及新层位、新类型矿产。
鼓励勘查的矿种重点安排国家和省级勘查基金项目;优先配置矿业权;商业性的预查和普查在符合国家和省关于矿业权分类管理规定及相关产业政策的前提下,实行“申请在先原则”设置探矿权。
限制勘查:高磷赤铁矿、钒、金红石、钨、锡、钼、锑、砂金、银钒、汞、锶、稀土、硒、铀、萤石、累托石粘土、煤、石煤、磷、硫铁矿、岩盐、卤水、芒硝(含钙芒硝)、重晶石、石膏(含硬石膏)、水泥用灰岩、绿松石及各类砂矿等。
限制勘查矿种严格控制探矿权总数;磷矿、岩盐原则上由国家或有深加工能力的大中型企业出资勘查,;难利用的矿产原则上由国家或选矿技术取得突破的深加工企业出资勘查;铀矿勘查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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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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