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
2013年12月02日 9:20 42077次浏览 来源: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网站 分类: 政策法规
(五)勘查准入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提出以下勘查准入条件。
(1)探矿权申请人必须是能独立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企事业法人,且提交勘查登记申请之日前6个月内没有受到吊销勘查许可证的处罚。
(2)市、县财政出资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 必须由当地政府出具资金安排的有效证明。
(3)勘查矿种、区域符合规划要求,并保证最低勘查投入。
(4)磷矿必须由国家或大中型采选加工一体化的磷化工深加工企业出资勘查。
(5)从事高磷赤铁矿等难利用矿种的选冶技术试验,必须经省政府批准;在选冶技术未取得突破前,原则上由国家出资勘查。
(6)已突破难利用矿产选冶技术的企事业单位,在满足其它准入条件的前提下,可优先取得相应矿产的探矿权。
(7)在已知难利用矿产分布区域,选冶技术未过关前,严格限制勘查上覆矿产,禁止勘查下伏矿产,已设探矿权合理有序退出。
(8)在已知可利用的规模整装矿床范围内,原则上不得新设其他矿种的探矿权;已有探矿权在不影响规模矿床开发利用的前提下,可以继续开展勘查工作。
(9)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有限的区域内开展勘查工作,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估、论证,并提交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环境保护方案。
(10)地质灾害易发区原则上不新设探矿权,确需设置的,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11)在未具体划定核心区的各类生态环境功能保护区(含市、县级)内新设、延续、变更探矿权,必须具备相关行业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必要时需进行环境影响可行性论证。
(12)确需在禁止勘查规划区内开展国家和省级重要矿种的勘查,应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论证工作。
(13)严格限制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矿业权人取得新的探矿权。
五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发挥优势,规模开采,集约利用,协调发展,以市场为导向,以资源为基础,以矿产后续加工产业为依托,构筑与我省区域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矿业开发利用格局,促进我省矿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一)开发利用方向及总量调控
1、开发利用方向
鼓励开采铁(高磷赤铁矿除外)、锰、铜、铅、锌、金(岩金)、银(热液型)、白云岩(冶金)、脉石英(冶金、玻璃)、石灰岩(熔剂、电石)、石油、天然气、高岭土、膨润土、滑石、饰面用石材、透闪石、硅灰石、矿泉水、地热等矿产。
鼓励开采的矿种在符合规划准入条件的前提下,可以考虑优先设置采矿权。
限制开采高磷赤铁矿、金红石、钒、钨、锑、钼、汞、砂金、银(沉积型)、锶、硒、稀土、萤石、累托石粘土、煤(含石煤)、磷、硫铁矿、岩盐、卤水、芒硝、重晶石、石膏、石墨、水泥用灰岩、绿松石、菊花石、生物灰岩及各类砂矿等矿产。
限制开采矿种严格控制采矿权总数,国家和省实行总量调控的矿种实行年度计划管理;磷矿、岩盐原则上必须由具备深加工能力的大中型企业或与之形成的联合企业开采;难利用矿产必须由相应选矿技术取得突破的深加工企业进行开采。
禁止开采矿种蓝石棉,可耕地上的砖瓦粘土。
2、主要矿产总量调控
我省实施总量调控的矿产有三类。
--国家限制的部分矿产:锑、萤石、重晶石、煤。
--我省实行限量开采的矿产:磷、盐、石膏、水泥用灰岩。
--预期达到规划指标的矿产:岩金、铁、锰、铜、硫铁矿。
(1)煤炭
主要分布在宜昌、恩施、黄石和荆门等地。2007年,全省查明资源储量的矿产地307处,累计探明资源储量14.34亿吨,保有资源储量10.77亿吨,其中保有基础储量4.20亿吨;矿山企业568家,矿石产量645.55万吨。
2008年底以前,关闭生产能力小于3万吨/年的矿山;鼓励保留矿山走联合、改造的道路,提高装备水平,改进采煤方法,扩大生产规模;“十一五”期间,不再新建生产能力小于6万吨/年的矿井;适当扶持低灰、低硫、低瓦斯煤和偏远山区煤矿开发,推进煤矸石、石煤、劣质煤综合利用。到2010年,矿权总数控制在489家以内,矿石产量控制在1000万吨左右; 2015年,矿权总数控制在489家以内,矿石产量控制在1100万吨左右。
(2)铁矿
主要分布于鄂东黄石、鄂州及鄂西恩施、宜昌等地。2007年,全省查明资源储量的矿产地164处,累计探明资源储量30.62亿吨,保有资源储量26.97亿吨,其中保有基础储量4.15亿吨;矿山企业115家,矿石产量827.87万吨。
鼓励大中型危机矿山加强深部和外围地质勘查,延长矿山服务年限;加快接替矿山建设,支持小矿山联合重组,促进资源合理利用;在工业选冶技术未过关前,对鄂西高磷赤铁矿严格实行限采保护;加强高磷赤铁矿工业选冶技术研究;加大低品位磁铁矿开发利用与保护力度。到2010年,全省矿权数控制在103家左右,产量力争达到900万吨以上; 2015年,矿权总数控制在111家以内,矿石产量控制在920万吨左右。
(3)锰矿
主要分布于宜昌、黄石、襄樊、咸宁、黄冈等地。2007年,全省查明资源储量的矿产地10处,累计探明资源储量1620.5万吨,保有资源储量1484.8万吨,其中保有基础储量874.7万吨;矿山企业5家,产量32万吨。
鼓励锰矿的勘查开发,扩大资源储量和生产能力;积极开展低品位难选冶的碳酸锰矿石开发应用研究。到2010年,全省矿权数控制在7家左右,产量达到50万吨; 2015年,矿权总数控制在11家以内,矿石产量控制在80万吨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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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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