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出新规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网点
2013年12月02日 13:59 7385次浏览 来源: 南方都市报 分类: 再生金属资讯
[亮点]
征求意见不涉及医疗废物回收
在2005年印发《中山市废旧物资回收管理暂行办法》中,仅简单作出规定,各类机动车、危险废物、危险化学物品及其容器等废旧物品应该经过批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才能经营回收。但在新的征求意见稿中,报废汽车、废旧电器及电子产品、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等物品的回收,进口固体废物,及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报税货物内销的回收,将由另外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适用于意见征求稿。
市政公用废旧金属回收需招标选定
此前的管理办法规定,供电、通讯、市政工程等专用器材的回收企业,需要经过批准。新的意见征求稿认为,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维修、管理单位需要处理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的,或者特殊行业单位需要处理废旧专用器材的,应当出售给有经营资格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从事废旧市政公用设施及特殊行业专用器材回收的企业名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公安、财政、环境保护、工商等部门从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中公开招标选定。招标条件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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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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