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2008~2015年)

2013年12月05日 10:20 31994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六、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
  (一)开发利用方向与布局
  1.开发利用方向
  根据国家矿业政策和我省矿产资源开发实际,确定石油、天然气、煤、岩金、铁、铜、铅、锌等为重点开采矿种;稀土矿、铝土矿、蓝宝石、石膏、滑石、水泥用灰岩、石墨、高硫高灰煤、饰面用花岗岩、建筑石(材)料、地下水(超采区和特殊地区)、矿泉水(开采密集区)等为限制开采矿种;禁止开采矿种为金刚石砂矿、砂金以及国家规定禁止的其它矿种。
  重点开采的铜、铅、锌等矿种在符合规划准入条件的前提下,可以考虑优先设置采矿权。
  限制开采矿种要严格控制采矿权总量,合理调控采矿权投放时序、数量与布局,国家和省保护或限制开采矿种必须实行年度计划管理。
  2.开采规划分区
  包括重点、限制和禁止开采区三类。全省共划分出各类开采规划区164处(附表5)。其中:重点开采区23个,限制开采区8个,禁止开采区133个。
  (1)重点开采区
  在矿产资源比较集中、资源禀赋特点优越和开发利用条件好的地区,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调控管理,划定重点规划和统筹安排的区域。主要为大型矿产地、重点矿区、重要矿产及优势特色矿产集中分布区域,国家规划矿区及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等。规划重点开采区23个。
  ①落实国家重点开采区6处,为招远玲珑金矿区、招远夏甸金矿区和莱州焦家-金城金矿区3个金矿开采区;东平铁矿、莱芜铁矿、临淄铁矿3个铁矿开采区。国家重点开采区亦是省规划重点开采区。
  ②省规划划分重点开采区17处,为巨野、枣滕、济宁、新汶、肥城、单县和龙口等7个煤炭及油页岩矿区,邹平铜矿开采区,蓬莱大柳行、乳山金青顶、沂南铜井、平邑归来庄等4个金矿区,苍峄、韩旺、莱州土山、昌邑等4个铁矿区,五莲饰面花岗岩矿区。
  措施:对区内已设采矿权进行资源和生产要素整合,实现规模开发;按照开采规划区块的划分要求指导采矿权设置;关闭经整改仍达不到规划要求的矿山。
  (2)限制开采区
  国家产业政策调控和国家实行保护性限量开采矿种分布区域;虽有可靠资源,但当前市场容量有限以及目前开发利用会造成资源浪费的区域;矿产资源开采活动诱发次生地质灾害,对群众生产生活有一定影响,但通过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可以恢复的区域;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地质遗迹(地质公园)的外围保护地带;国家级、省级生态功能区和重要矿产资源的储备区;重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二级保护区。
  规划限制开采区8处,为大汶口盆地石膏、岩盐矿区,平邑、底阁等3处石膏矿区;潍坊北部地下卤水矿区;平度刘戈庄、明村和莱西南墅矿田刘家庄区段等3个石墨矿区;栖霞李博士夼滑石矿区。
  措施:原有矿山未达到开采规划准入条件的、资源浪费严重的,责令限期整改,到期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注销采矿许可证;制定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的目标和保障措施,并限期治理,到期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注销采矿许可证;规划期内,原则上不新设采矿权,确需设置采矿权的,必须进行规划论证和评估;国家和省实行保护开采的优势矿种,实行采矿权总数和开采总量指标控制。
  (3)禁止开采区
  国家禁止开采的矿种和矿产地;各级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的一定范围内;世界遗产和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军事禁区、城市规划区;重要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水利工程堤防及护堤地区域等;矿产开发对生态环境具有不可恢复的影响,存在难以防范的矿山安全隐患的地区。
  共规划禁止开采区133个,其中:砂金矿产禁止开采区9个;国家和省、市、县级自然保护区27个、国家和省、市、县级地质公园27个;风景名胜保护区31个;重点文物保护单位39个。
  措施:区内禁止新设采矿权;采矿许可证到期的不再延续,注销现有采矿许可证;根据矿山实际提出关闭时限,制定具体补偿措施,对采矿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4)其它区域
  在上述规划区以外的区域开采矿产资源,必须先行对拟开采矿区进行可行性论证,拟建矿山必须符合新建矿山准入条件。
  各规划分区见附表12。
  3.开采规划区块
  为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布局,指导采矿权的设置和促进矿产资源整合,对煤、铁、金等主要矿产,达到一定勘查程度并具有一定规模、开发价值或潜在开发价值的矿区,划分开采规划区块。共划分出16个开采规划区块(附表6),其中:煤7个、金4个、铁3个、钛铁矿1个、铅矿1个。
  开采规划区块是矿业权设置和整合的主要依据。一个开采区块原则上只设置一个采矿权;开采规划区块确需分割或合并的,必须进行规划合理性论证。
  4.新建矿山准入条件
  新建矿山企业除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外,还必须具备下列准入条件:
  (1)资质条件。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人才及其它有关规定的条件。
  (2)资源条件。必须有经资源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相应类型和规模的矿产资源储量,储量级别必须满足开采设计要求。
  (3)规模条件。矿山建设须符合规模开采、集约经营的原则。矿山开采规模必须与矿区(床)资源储量规模相适应,开采零星资源的小型矿山,生产规模应达到本规划确定的最低开采规模标准。
  (4)技术经济条件。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矿山设计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方法、选矿工艺及采、选设备必须科学、先进、合理、安全。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指标能达到规定要求,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伴)生矿产能综合开采、综合利用。
  (5)生态环境保护条件。符合本规划确定的生态环境准入条件,并提供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矿山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土地复垦及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沿海及海洋矿产资源的开采,还必须符合《海洋环境保护法》、《海域使用管理法》,应当与海洋功能区划相衔接。
  5.矿业重点发展区
  (1)东营石油化工矿业重点发展区
  以石油、天然气资源为基础,以胜利油田开发为依托,以东营、淄博、青岛石油化工企业为龙头,进一步完善石油、天然气开发与石油化工产品产业链。发挥资源优势,以大型化、集约化、精细化为方向,重点发展石油化工、有机高分子材料。以石油、天然气开发利用、加工,带动东营、德州、滨州的经济发展。
  (2)潍坊盐化工矿业重点发展区
  以天然卤水和海洋资源为基础,以发展海洋化工、精细化工产业化为目标,在稳定发展纯碱、原盐、溴素等传统产品的基础上,重点发展低盐重质纯碱、离子膜烧碱、钙盐、镁盐及其深加工产品,加快发展有机氯产品、溴及溴系列产品,尽快形成两碱、钾、溴、镁、苦卤深加工和其它精细化工系列产品为主的化工产业,进一步促进渤海湾沿岸经济的发展。
  (3)莱州-招远贵金属矿业重点发展区
  以烟台市莱州-招远金(伴生银)矿产资源优势为基础,进一步加强产品结构调整,加快金矿精炼和金、银饰品、工艺品发展速度,开展金(银)工业应用领域方面的研究,尽快引进国内、外先进工艺和技术,加速产品更新换代和创新,开发市场前景好的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黄金、白银产品,形成金、银资源开发与冶炼加工于一体的金、银工业产业链。
  (4)淄博-莱芜钢铁、建材矿业重点发展区
  包括淄博、济南东部、莱芜等地区。以鲁中现有铁矿和冶金辅助原料资源为依托,以济南、淄博、莱芜钢铁生产加工企业为龙头,实施强强联合和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逐步形成布局合理、装备先进、能源消耗低、环境保护好的大型矿业集团。发展高效钢材,提高产品档次和质量,增强国际市场竞争力。充分利用区内建材原料资源丰富的优势,大力发展建筑卫生陶瓷、工程陶瓷、低碱水泥、特种水泥、新型墙体材料、耐火材料,形成矿产资源开发与冶金、建材生产、加工为一体的矿业经济区。
  (5)泰安煤炭、建材矿业重点发展区
  泰安地区煤炭、石膏、岩盐、水泥用灰岩等矿产资源丰富,依托新汶矿业集团、肥城矿业集团、鲁能泰山矿业公司、肥城精制盐厂、清大实业集团等等骨干企业,以大型化、集约化、精细化为方向,大力发展开发高性能轻质节能墙体材料及新型建筑装饰材料等石膏制品无机非金属新材料;依托泰山盐化工骨干企业,大力发展盐化工、精细化工、农用化工,开发烧碱、高分子材料及和化工新兴制品。加强对石膏、岩盐开采方法、开采工艺和应用研究,提高资源利用率,加快石膏、岩盐延续产品开发。
  (6)菏泽煤炭矿业重点发展区
  根据省政府实施“突破菏泽”的要求,以综合效益为目标,实现煤炭开发的可持续发展,加快巨野煤田的开发,煤炭产量突破2000万吨。围绕煤炭资源精深加工和综合利用,以煤气化、煤液化和煤焦化为主攻方向,发展煤炭开发、加工延伸项目。
  (7)济宁煤炭矿业重点发展区
  发挥全省最大煤炭资源优势和最大煤炭开发基地优势,以兖州、里能矿业集团为龙头,以煤炭资源综合效益最大化为目标,采用高新技术,加快煤炭延续产品开发,大力发展二次能源和煤化工新兴产品。以大企业集团为主体,联合省内煤炭企业及其他有关单位,以煤电、煤化工、煤建材为主要方向,形成煤炭资源开发与煤电、煤化工、煤建材产品加工为一体的矿业经济区。
  (8)枣庄-滕州煤炭矿业重点发展区
  以煤炭资源优势为基础,充分挖掘煤炭资源潜力,提高资源利用率,在稳定老矿山生产的基础上,加快新矿井建设,年生产能力达到3500万吨。依托鲁南化肥厂、国泰化工有限公司等煤化工企业,大力发展新型高附加值煤化工产品。发展煤电热联合企业,拉长煤-电-化工-精细化工产业链,提高煤炭深加工能力。
  矿业重点发展规划区见附表7。
  政策保障:建立和完善政府调控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资源优化配置机制,发挥市场对矿产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多渠道筹措资金;依靠科技进步改造传统矿业,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有效控制矿山总数和矿产开采总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严格矿山准入制度,改善矿山生态环境,促进矿产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变;加大国家财政对矿产资源产业的政策扶持,优先安排地质勘查基金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勘查项目,提高资源保障程度;优先保障矿业发展的合理用地需求,建立矿产资源补偿机制与资源型产业发展基金,对资源枯竭矿山可适当减免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及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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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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